不知道权利、公平、法律与正义的原始结构和成因时,就会使人把习惯和先例当成行为的准则,以致认为习俗所惩罚的就是非正义的,而对自己能够举出例子,或能举出如那些蛮横运用虚假公正尺度的法学家所谓的先例,来说明是习俗不加以惩罚的事,则认为是正义的。
——霍布斯
所有人在其心底都有权认为自己与其他人完全平等;但并不能由此说,一个红衣主教的厨子应当命令他的主人给他做饭。厨子可以说:“我跟我的主人一样是人;我跟他一样是啼哭着出生的。他也跟我一样在同样的哀悼和同样的仪式中死去。我们两个人都发挥着同样的动物机能。如果土耳其人侵占了罗马,如果我那时当了红衣主教,我的主人当了厨子,我就会让他伺侯我了”。这话是合理公正的。
——伏尔泰
至于平等,这个名词绝不是指权力与财富的程度应当绝对相等;而是说,就权力而言,它应该不能成为任何暴力并且只有凭职位与法律才能加以行使;就财富而言,则没有一个公民可以富得购买另一人,也没有一个公民穷得不得不出卖自身。
——卢梭
每个人都能独立从事任何事,只要不侵犯他人的利益,他就有权为自己去做事,他有权到世间的任何地方,能在那里施展他的全部技艺和力量,做他喜欢做的事。在这种默契下,所有人都有同等的权利,只是从事的不是相同的事情。
——伯尼
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的人格,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权利甚或义务。对于一个放弃了一切的人,是无法加以保护的。这种弃权与人的天性是不相容的。取消了自我意志的一切自由,也就取消了自我行为的一切的道德性。
——卢梭
追求真正的幸福是一种必然性,这种必然性正是一切自由的基础——智慧本质的最美好之处,既然在于谨慎地、不断地追求真正坚实的幸福,因此我们如果心存顾忌,谨防自己把想象中的幸福认做真实的幸福,这正是我们自由必需的基础。普遍的幸福就是所谓最大的善,也就是我们所有欲望所向往的。我们如果受了必然性的支配,不断追求这种幸福,那么这种必然性越大,我们也就越自由。
——洛克
每个人都应该对其他人负责,而不应当允许任何人只按照自己好恶去行事。如果有的地方允许绝对的自由,那么这些地方便没有任何东西能压制住每个人身上与生俱有的邪恶。
——亚里士多德
只有具有美德的人才从心底里热爱自由,而其余的人爱你只是放纵而非自由,而放纵绝不会带给人们比专制下更多的机遇和恩惠。
——弥尔顿
的确存在着一种属于每个人的与生俱有的平等,这种平等表现在一个人独立于别人的约束之外有权去做的事情多于他相应也能对别人加以约束的事情。所以,每个人理所当然应当成为自己的主人,这是他们天生的权利。
——康德
并非只有正直的人才懂得如何执行法律,实际上只有好人才懂得如何遵守法律。人一旦战胜了良心的责备,便不会怕那些并不那么严厉且为时短暂而又有逃脱希望的惩罚。无论做了怎样的防范,那些只求免于惩罚以便为非作歹的人,总会如愿以偿地找到逃避法律惩罚的方法。
——卢梭
在自然状态中,做恶是不可能的,或者说,即使有人做恶,那也是对自己而不是对别人。因为按照自然法,任何人都无须去取悦他人(除非他自己愿意),也无须去判定任何事物的是非善恶,除非他由于个人性情而自称如此;一股地说,自然法不禁止任何事物,除非是人人都力所不及的事。
——斯宾诺莎
正义的情感有两个主要部分,即惩罚一个已造成危害的人的愿望以及了解和确信有某个人或某些人已受到了伤害。
——密尔
我们面临着三种选择:制造不公正而不容忍它;既制造它又容忍它;既不制造它也不容忍它。最走运的选择是不受惩罚地制造不公正。第二种最好的选择是既不制造它也不容忍它。最糟糕的选择是不得不一辈子在制造和容忍不公正之间不停地挣扎。
——西塞罗
当人们是朋友时,他们不需要正义,而当他们是正义的人时,却需要友谊,最实际的正义形式被认为是一种互助的品质。
——亚里士多德
一切法律的总目标一般是或应该是全面增进社会幸福;为此,首先要尽量排除一切有可能损害那种幸福的东西,换句话说,就是排除造成损害的人。
——边沁
没有任何事比永久的仁慈更能美化我们的生活,或是别人的生命。
——托尔斯泰
所有的人都被分为奴隶和自由人,过去是这样,现在仍是这样。一个人如果他一生的三分之二的时间不是为自己而活的话,他就是个奴隶,而不管他是什么,政治家、商人还是学者。
——尼果
让人民中最合适的人去挑选,选出最合适的人去治理国家,以改变我们腐朽不堪的教育制度,教育人民要有信仰,要行善积德、宽厚待人、节制自己、严肃矜持、勤俭节省、主持公道;而不羡慕财富和名声,憎恶骚乱和野心,在和平、自由和安全的社会中,给予每一个人各自的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