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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中卷(第6页)

【原文】楚王元佐,太宗长子也,因申救廷美不获,遂感心疾,习为残忍;左右微过,辄弯弓射之。帝屡诲不悛。重阳,帝宴诸王。元佐以病新起,不得预,中夜发愤,遂闭媵妾,纵火焚宫。帝怒,欲废之。会寇准通判郓州,得召见。太宗谓曰:“卿试与朕决一事。东宫所为不法,他日必为桀、纣之行。欲废之,则宫中亦有甲兵,恐因而招乱。”准曰:“请某月日,令东宫于某处摄行礼,其左右侍从皆令从之。陛下搜其宫中,果有不法之事,俟还而示之;废太子,一黄门力耳。”太宗从其策。及东宫出,得**刑之器,有剜目、挑筋、摘舌等物。还而示之,东宫服罪,遂废之。

搜其宫中,如无不法之事,东宫之位如故矣。不然,亦使心服无冤耳。江充、李林甫,岂可共商此事!

【译文】楚王赵元佐是宋太宗的长子。因为援救赵廷美(太宗的弟弟)失败,于是得精神病,性情变得很残忍,左右的人稍有过失,就用箭射杀,太宗屡次教训他都不改过。

重阳节时,太宗宴请诸王,赵元佐借口生病初愈不参加。半夜发怒,把侍妾关闭于宫中,并纵火焚宫。太宗很生气,打算废除他太子的身份。

寇准那时正在郓州任通判,太宗特别召见他,对他说:“找你来和朕一起商议一件大事,太子所作所为都属不法,将来若登上帝位一定会做出桀纣般的行为。朕想废掉他,但东宫里有自己的军队,恐怕因此引起乱事。”

寇准说:“请皇上于某月某日,命令太子到某地代理皇上祭祀,太子的左右侍从也都命令跟着去。陛下再趁此机会派人去搜查东宫,若果真有不法的证物,等太子回来再当他面公布出来,如此罪证确凿,要废太子,只须派个黄门侍郎(即门下侍郎)宣布一下就行了。”

太宗采用他的计策。等太子离去后,果然搜得一些残酷的刑具,包括有挖眼睛、挑筋、割舌等刑具。太子回来后,当场展示出来,太子服罪,于是被废。

〔梦龙评〕搜查东宫,如果没有不法的事,东宫的地位依旧。不然,也可以使他心服而不觉冤枉,江充(汉?邯郸人,字次倩,以巫蛊术诬害太子)、李林甫之类的人,难道可以共同商议这种事吗?

【原文】汉昭帝五年,有男子诣阙,自谓卫太子。诏公卿以下视之,皆莫敢发言。京兆尹隽不疑后至,叱从吏收缚,曰:“卫蒯聩出奔,卫辄拒而不纳,《春秋》是之。太子得罪先帝,亡不即死;今来自诣,此罪人也!”遂送诏狱。上与霍光闻而嘉之曰:“公卿大臣当用有经术、明于大谊者。”由是不疑名重朝廷。后廷尉验治,坐诬罔腰斩。

国无二君,此际欲一人心、绝浮议,只合如此断决。其说《春秋》虽不是,然时方推重经术,不断章取义亦不足取信。《公羊》以卫辄拒父为尊祖。想当时儒者亦主此论。

【译文】汉昭帝五年,有名男子入宫,自称是卫太子。一些朝中大臣去检视,谁也不敢确定。

京兆尹隽不疑最后才到,却立刻命令侍从拿下他,说:“卫蒯聩(春秋卫人)出奔到宋国,后来被人送回来,卫辄(聩的儿子)拒绝接纳,《春秋》认为做得很对。太子得罪先帝,不肯服罪自尽而选择逃亡,今天就算来的真是卫太子,也不过是罪人的身份而已。”

于是直接将此人送入监狱。

昭帝与霍光听了,嘉勉隽不疑说:“公卿大臣,应该任用饱学经书而又明白大义的人。”

隽不疑从此为昭帝所重,而这名男子,后来经廷尉检查,果然是冒牌太子,因而被处死。

〔梦龙评〕国无二君,想安定人心,杜绝不实的谣言,便应该如此断然处置。隽不疑所提到《春秋》的说法虽然有问题,但是当时正推崇经学,不断章取经书的说法,可能不足以取信于人。《公羊传》认为卫辄拒绝父亲是向卫国的列祖列宗负责,想必当时的儒者也主张这种说法。

孔季彦

【原文】梁人有季母杀其父者,而其子杀之。有司欲当以大逆,孔季彦曰:“昔文姜与弑鲁桓,《春秋》去其姜氏,《传》谓‘绝不为亲,礼也’。夫绝不为亲,即凡人耳。方之古义,宜以非司寇而擅杀当之,不当以逆论。”人以为允。

【译文】东汉时有梁人因后母杀死父亲,他就把后母杀掉报了父仇,官吏想判决他大逆不孝之罪。

孔季彦说:“从前文姜(春秋鲁桓公的夫人)参与杀害鲁桓公,《春秋》就把姜氏原来鲁君夫人的名号去除,《左传》说:‘这样不把姜氏再当成鲁君夫人的做法,是遵照礼法来的。’既然断绝了姜氏和鲁国公族的姻亲关系,姜氏便成了个普通人而已,因此,这件案子不应以大逆不孝的罪名论处。”

大家都认为这是对的。

张晋

【原文】大司农张晋为刑部时,民有与父异居而富者,父夜穿垣,将入取赀。子以为盗也,瞷其入,扑杀之;取烛视尸,则父也。吏议子杀父,不宜纵;而实拒盗,不知其为父,又不宜诛。久不能决。晋奋笔曰:“杀贼可恕,不孝当诛。子有余财,而使父贫为盗,不孝明矣!”竟杀之。

承办案件的官吏认为儿子杀父亲,大逆不道,不应有任何宽贷,但实际上官吏也了解,这个富人只是抵抗窃盗,从这个角度来看又罪不至死。于是拖延很久,无法决定。

张晋提笔写道:“杀死窃盗固然可以饶恕,但不孝的这部份罪过却该诛杀。儿子这么富有,而让父亲穷困到得做贼,此人的不孝是很明显的〔铁案如此,更有何词〕。”

最后还是判死罪。

杜杲

【原文】六安县人有嬖其妾者,治命与二子均分。二子谓妾无分法。杜杲书其牍曰:“《传》云:‘子从父命’,《律》曰:‘违父教令’,是父之言为令也。父令子违,不可以训。然妾守志则可,或去或终,当归二子。”部使者季衍览之,击节曰:“九州三十三县令之最也!”

【译文】宋朝时一名六安县人宠爱侍妾,临终时遗命财产由侍妾与两个儿子均分。两个儿子则认为妾没有分享财产的道理,一状告进官里。

杜杲(邵武人,字子昕)在判决的公文上写着:“古书说:‘儿子应遵从父亲的命令。’法制规定:‘不得违反父亲的教诲与命令。’可见父亲的话就是命令。儿子违反父亲的命令,不可以认为是对的。因此侍妾能守节不再改嫁就可以分得财产;如果侍妾改嫁或去世,财产就归两个儿子所有。”

刑部使者季衍看了,非常赞赏说:

“史书上曾称赞汉朝儒者引用经书来决断讼狱。这里既引用古书,又引用法制,义正辞严,足以使两个儿子心服口服。又说:‘侍妾能守节不再改嫁就可以分得财产;如果侍妾改嫁或去世,财产就归两个儿子所有。’因为侍妾如果改嫁,就断绝原有的亲情了;如果去世,依礼法儿子应该承受遗产。论断如此公正,足以使两个儿子心服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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