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立定陶王昕为太子论(1)
圣人立制,必有所定,所以防忿争(2),一统序也。《春秋》之义,立嫡以长,立子以贵,是以言嫡无二也,贵有常也(3)。以弟及兄,则贵有常矣。兄弟之子非一也,不可以为典。虽立其长,犹非正也,且兄弟近而亲。所以继父也,兄弟子疎而卑。所以承亡也,俱非正统(4)。舍亲取疏,废父立子,非顺也。以弟继父,近于义矣。《春秋传》曰:“太子亡,则立母弟,无则立长。立均以顺义(5),均则卜之道也。”
【注释】
(1)定陶王:即刘康(?-前22),元帝子,母傅昭仪,永光三年(前41)立为济阳王,八年,徙为山阳王,又八年,徙定陶。年少受宠,长大多才艺,谙知音律,几代太子。成帝即位,厚遇之。立十九年卒,其子欣嗣位。十五年,成帝无子,征欣入为皇太子,后即位为哀帝,另立楚思王子景为定陶王。据史载,当时在立谁为太子的问题上,曾召见上召丞相翟方进、御史大夫孔光、右将军廉褒、后将军硃博入禁中,议“中山、定陶王谁宜为嗣者”。方进、根、褒、博皆以为:“定陶王,帝弟之子,《礼》曰:‘昆弟之子,犹子也。为其后者,为之子也,’定陶王宜为嗣。”光独以为:“礼,立嗣以亲。以《尚书·盘庚》殷之及王为比,兄终弟及。中山王,先帝之子,帝亲弟,宜为嗣。”上以“中山王不材;又礼,兄弟不得相入庙,”不从光议。二月,癸丑,诏立定陶王欣为皇太子。戊午,孔光以议不合意,左迁廷尉;何武为御史大夫。
(2)忿争:忿怒相争。
(3)贵有常:以合乎规范为贵。常:常规,法则。指行动合乎规范。
(4)正统:指王朝先后相承的系统。
(5)顺义:顺从正义。《国语·周语中》:“夫战,尽敌为上,守和同顺义为上。”韦昭注:“顺义,顺王义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