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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银行结算中的支付结算(第4页)

借:材料采购或商品采购等

贷:银行存款

同时按照未付金额编制转账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材料采购或商品采购等

贷:应付账款——××单位

收款单位收到开户银行盖章后转来的作为收款通知的特种转账贷方凭证,按照部分划回款项金额编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单位

如果付款期满,付款单位银行账户无款支付时,银行填制“到期未收通知书”一式三联,加盖业务用公章后寄收款单位开户银行由其通知收款单位。

付款单位则根据承付通知和有关凭证编制转账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材料采购或商品采购等

贷:应付账款——××单位

收款单位办理异地托收的手续

收款单位按照收付双方签订合同的要求发货或提供劳务后,填制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由于托收承付结算分为邮划和电划两种,因而相应地托收承付结算凭证也分为邮划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和电划托收承付结算凭证两种。

邮划托收承付结算凭证一式五联,第一联(回单)是收款单位开户银行给收款单位的回单,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是收款单位委托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款项后的收款凭证,第三联(支款凭证)是付款单位向开户银行支付货款的支款凭证,第四联(收账通知)是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在款项收妥后给收款单位的收账通知,第五联(承付支款通知)是付款单位开户银行通知付款单位按期承付货款的承付(支款)通知。电划托收承付结算凭证也是一式五联,第一联、第二联、第三联、第五联的作用与邮划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相同,第四联是付款单位开户银行拍发电报的依据。

收款单位出纳员在填写托收承付结算凭证时,应按照要求逐项认真填写凭证的各项内容,包括收款单位(即本单位)的全称、账号、开户银行,付款单位的全称、账号或地址、开户银行,托收金额的大、小写,随凭证附寄的单证的张数或册数,商品发运情况(如运单的号码等),合同名称、号码等,并在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的第二联“收款单位盖章”栏加盖本单位预留银行印鉴。然后,将托收承付结算凭证连同发运单证或有关证件和交易凭证(如销货发票、代垫运杂费单据等)一并送交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手续。如开户银行认为有必要,还需附送收、付款双方签订的经济合同。如果收款单位的发运证件经银行验证后需要取回的,应向银行说明。

开户银行收到收款单位的托收凭证后,将按照托收承付结算的范围、条件和托收凭证的要求进行认真的审查,必要时还将查验收付款双方签订的经济合同。按照规定,开户银行审查时间最长不超过2天。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要求的,银行将不予办理,退回托收凭证。审查无误的,办理托收手续,在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第一联上加盖业务用公章退还给收款单位。对收款单位提供发运证件交银行验证后,需要取回保管或寄存的,应在各联凭证和发运证件上加盖“已验发运证件”戳记,然后将发运证件退还给收款单位。

收款单位在收到银行盖章退回的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第一联后,应根据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第一联和有关单证编制转账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单位

贷:产品销售收入或商品销售收入等

对于收款单位在发运货物时代付款单位垫付的运杂费,应在垫付后凭运杂费单据复制件(原件随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寄付款单位)编制银行存款或现金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单位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此外,收款单位出纳员还应根据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第一联登记“异地托收承付登记簿”,详细登记办妥托收日期,付款单位的名称、账号、开户银行,托收款项内容(如××商品货款),托收金额等,待收到付款单位货款时再进一步登记托回金额和托回日期等。

托收承付方式下的逾期付款的处理

购货企业在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即为逾期未付款项,按逾期付款处理。

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付款人逾期支付的款项,应当根据逾期付款金额和逾期天数,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滞纳金),将其划给收款单位。其计算公式为:

应付滞纳金=逾期未付金额×逾期天数×扣收比例

逾期天数从承付期满日算起。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付款人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应当算作逾期一天,计算一天的赔偿金。在承付期满的次日(如遇节假日,逾期付款赔偿金的天数计算也相应顺延,但在以后遇到节假日应当照算逾期天数)银行营业终了时,仍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应当算作逾期两天,计算两天的赔偿金,其余类推。银行审查拒绝付款期间,不能算作付款人逾期付款,但对无理的拒绝付款而增加银行审查时间的,应从承付期满日算起,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

另外,按照规定,赔偿金实行定期扣付,每月计算一次,于次月3日内单独划给收款人。次月又有部分付款的,从当月1日起计算赔偿金,随同部分支付的款项划给收款人,对尚未支付的款项,从当月1日起到月终再计算赔偿金,于第三个月3日内划给收款人。第三个月仍有部分付款的,按照上述方法计付赔偿金。

赔偿金的扣付列为企业销货收入扣款顺序的首位,如付款入账户余额不足全额支付时,应排列在工资之前,并对该账户采取“只收不付"的控制方法,待一次足额扣付赔偿金后,才准予办理其他款项的支付。因此而产生的经济后果,由付款人自行负责。

付款人开户银行对逾期未付的托收凭证,负责进行扣款的期限为3个月(从承付期满日算起)。在此期限内,银行必须按照扣款顺序陆续扣款。期满时,如果付款人仍无足够资金支付该笔尚未付清的欠款,银行应于次日通知付款人将有关交易单证(单证已作账务处理或已部分支付的,可以填制“应付款项证明单"),在两日内退回银行。银行将有关结算凭证连同交易单证或应付款项证明单退回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并将应付的赔偿金划给收款人。对付款人逾期不退回单证的,开户银行应当自发出通知的第三天起,按照尚未付清欠款的金额,每天处以万分之五但不低于50元的罚款,并暂停付款人向外办理结算业务,直到退回单证时为止。

最后,收款人对被无理拒绝付款的托收款项,在收到退回的结算凭证及其所附单证后,如需委托银行重办托收,应当填写四联“重办托收理由书”,将其中三联连同购销合同、有关证据和退回的原托收凭证及交易单证,一并送交银行,经开户银行审查,确属无理拒绝付款,可以重办托收。

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下的拒付手续

如果购货企业在承付期内发现下列情况,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

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未注明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购销合同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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