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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做好企业税收筹划(第4页)

新税法的颁布实施将减免税的权力收归国务院,避免了减免税过多过乱的现象。同时,税法又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利用“三废”作为主要原料的企业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与其有关的咨询、服务、培训等,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等等。企业应该加强这方面优惠政策的研究,力争经过收入调整使企业享受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最大限度避税,壮大企业实力。

同时,现在全国各地经济开发区如雨后春笋,他们开出的招商引资条件十分诱人,大多均以减免若干年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各种费用等条件吸引资金、技术和人才。如果您的企业是高新技术产业或受鼓励产业,如此优惠的条件当然成为企业规避税收的优先考虑因素之一。

国家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有:

(1)国家鼓励企业积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

服务型企业、商业零售企业就业容量大,而劳动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以及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则具有适应下岗失业再就业的特点,为了鼓励这些企业吸纳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国家给予了相应的减免税收优惠。

(2)新办企业是新增就业岗位的主要渠道。

国家对此给予了较大力度的优惠:在2005年底前,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含)以上的,给予3年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吸纳比例不足30%的,按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的倍数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即每吸纳1%,减免2%的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只从事零售业务的,按同样的规定条件可以享受除营业税以外的政策优惠(因为商业企业不纳营业税)。

(3)对于现有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国家同样给予税收优惠。

对于现有服务型企业以及只从事零售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在2005年底前,如果其新增岗位中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含)以上的,可以在3年内,每年享受减征30%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于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以及劳动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以及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2005年底前,每吸纳一个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即可按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企业所得税不足扣减的,还可结转下一年继续扣减,但连续扣减不

得超过两年。

(4)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安置富余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类辅业改制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规定只要符合以下四个条件,就可以享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一是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二是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三是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含)以上;四是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企业能运用好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将会受益无穷。

充分利用拆分业务和项目节税

为了防止企业以收取各种名目费用的方式减少销售额,从而逃避纳税现象的发生,税法往往规定将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都并人销售额计算征税。但是,纳税人如果对价外费用进行恰当的处理,就能够减轻企业税负。如让物业管理部门代收部分款项,房地产公司可达到节税目的。

目前,房地产公司在销售房产的过程中,往往同时要代天然气公司、有线电视网络公司等单位收取天然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等费用。根据营业税税法的有关规定,营业税的应纳税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房地产公司在销售房产的过程中的上述各项代收款项,均应并人房产销售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这就加大了房地产公司的税收负担。

如果能将上述代收款项从房地产公司的计税收入中分离出去,就可以将原本不属于房地产公司收入的代收费用从其销售收入中分离出去,最终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也就是说,只要房地产公司将这部分代收款项让自己成立的物业管理公司来代为收取就可达到节税目的。因为物业管理属于服务行业,而代收款项这种行为属于服务行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6号)第四条规定,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号)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房租不缴纳营业税,只是按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缴纳营业税。

合理转嫁税负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由于利益机制的驱动,纳税人会通过种种途径和方式将税负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他人,因此,税负转嫁行为可以视为市场主体之间的一种博弈行为。

税负转嫁是一种纳税技巧,在悄无声息中实现税负降低。税负转嫁筹划的平台基础是价格,其基本操作原理是利用价格浮动、价格分解来转移或规避税收负担。税负转嫁筹划能否通过价格浮动实现,关键取决于商品的供给弹性与需求弹性的大小,而价格分解的手法不拘一格,则更为巧妙。

1。上游转嫁技术

上游转嫁技术多与商品流转有关,纳税人通过降低生产要素购进价格、压低工资或其他转嫁方式,将其税收负担转移给提供生产要素的上游企业。

这种转嫁技术一般适用于生产要素或商品积压时的买方市场。但在交易与结算有时间差时,购买方也可以实现税负转嫁。在实践中,上游转嫁技术运用广泛,有许多变化的模式。

中国汇泉大酒店系五星级酒店,客房租金收入是其主要营业收入,其客房有相当一部分是长期(1年以上)出租给外部公司办公使用,或是租给固定客户居住。目前,该酒店按照租金收入缴纳5%的营业税。

可是该酒店出租客房的收入中有一部分为公共设施使用费(如水、电、汽费等)。酒店实际上是从顾客那里收取水、电、汽等公共设施的成本费(注意是成本费,而无任何其他附加费用),然后再向提供公共设施的具体部门(如电力局、自来水公司等)缴纳。公共设施部门确认其营业收入(此时确认的营业收入中包括酒店向顾客收取的成本费),缴纳营业税,这实际上造成缴纳两次营业税的现状,对于酒店来说,徒增了税负。

这种税负转嫁安排不仅可以减轻汇泉大酒店不合理的税负,还会给汇泉大酒店带来其他附带收益:

(1)依据房产税的规定,出租房屋应按照租金收入的12%计征税款,由于酒店租金收入的降低,因此可以相应地减少其房产税。

(2)若该大酒店的管理工作由国际酒店管理集团来承担,其支付给国际酒店管理集团的管理费往往是以其营业收入为基数计算的,通过降低其租金收入,实际上等于降低了管理费。

2。下游转嫁技术

纳税人将其所负担的税款,以提高商品或生产要素价格的方式,转移给购买生产要素的下游企业或消费者负担。这种转嫁技术一般适用于市场紧俏的生产要素或知名品牌商品。

下游转嫁技术的基础是价格平台,如果将下游转嫁技术与转让定价策略及集团经济结合起来,会显示出更大的威力。下游转嫁技术运作灵巧有时能够起到“四两拨千斤”的奇妙效果。

利用价格浮动可以实现税负转嫁,即销售方的下游转嫁技术主要通过提高商品价格方式,将税负转嫁给商品购买方。销售价格提高后,虽然销售方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增加了,但其获得的毛利也在增加,且毛利的增长幅度高于税款的增长幅度,实际上销售方把税负转嫁给了该商品的购买者。转嫁意味着税负的实际承担者不是直接缴纳税款的人,而是背后的隐匿者或潜在的替代者。税款的直接纳税人通过税负转嫁,自己并不承担实际税负,而仅仅是充当了税务部门与实际纳税人之间的中介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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