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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 物流相关法规02(第5页)

鲜活易腐物品在运输、仓储过程中,承运人因采取防护措施所发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

第三十五条贵重物品包括:黄金、白金、铱、锗、钮等稀贵金属及其制品;各类宝石、玉器、钻石、珍珠及其制品;珍贵文物(包括书、画、古玩等);现钞、有价证券以及毛重每公斤价值在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物品等。

贵重物品应当用坚固、严密的包装箱包装,外加#字型,接缝处必须有封志。

第三十六条枪支、警械(简称枪械)是特种管制物品;弹药是特种管制的危险物品。托运时应当出具下列证明:

(一)托运入托运各类枪械、弹药必须出具出发地或运往县、市公安局核发的准运证或国家主管部委出具的许可证明;(二)进出境各类枪支、弹药的国内运输必须出具边防检查站核发的携运证;枪械、弹药包装应当是出厂原包装,非出厂的原包装应当保证坚固、严密、有封志。枪械和弹药要分开包装。枪械、弹药运输的全过程要严格交接手续。第三十七条根据货物的性质,在运输过程中需要专人照料、监护的货物,托运人应当派人押运,否则,承运人有权不予承运。押运货物需预先订妥舱位。

押运员应当履行承运人对押运货物的要求并对货物的安全运输负责。押运员应当购买客票和办理乘机手续。托运人派人押运的货物损失,除证明是承运人的过失造成的以外,承运人不承担责任。经证明是由于承运人的过失造成的,按本规则第四十五条的有关条款赔偿。承运人应当协助押运员完成押运任务,并在押运货物包装上加贴“押运”标贴。在货运单储运注意事项栏内注明“押运”宇样并写明押运的日期和航班号。

第五章航空邮件及航空快递运输

第三十八条航空邮件的托运和承运双方要相互协作、密切配合,按公布的航班计划和邮件路单安全、迅速、准确地组织运输。航空邮件应当按种类用完好的航空邮袋分袋封装,加挂“航空”标牌。承运人对接收的航空邮政倍函应当优先组织运输。航空邮件内不得夹带危险品及国家限制运输的物品。航空邮件应当进行安全检查。

航空邮件按运输时限的不同计收相应的运费。

承运人运输邮件,仅对邮政企业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航空快递企业要以本规则为依据,使用专用标志、包装。

航空快递企业应当安全、快速、准确、优质的为货主提供服务,并按规定收取相应的服务费。发生违约行为时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六章货物包机、包舱运输

第四十条申请包机,凭单位介绍信或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与承运人联系协商包机运输条件,双方同意后签订包机合同。包机人与承运入应当履行包机合同规定的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包机人和承运人执行包机合同时,每架次货物包机应当填制托运书和货运单,作为包机的运输凭证。

包机人和承运人可视货物的性质确定押运员、押运员凭包机合同办理机票并按规定办理乘机手续。第四十一条包用飞机的吨位,由包机人充分利用。承运人如需利用包机剩余吨位应当与包机人协商。第四十二条,包机合同签订后,除天气或其它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托运人和承运人均应当承担包机合同规定的经济责任。

包机人提出变更包机前,承运人固执行包机任务已发生调机的有关费用应当由包机人承担。

第四十三条包用飞机,承运人按包机双方协议收取费用。第四十四条申请包舱或包集装板(箱)的合同签订及双方应当承担的职责和义务参照包机的有关条款办理。

第七章货物不正常运输的赔偿处理

第四十五条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货物丢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应按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货物没有办理声明价值的,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的价值进行赔偿,但赔偿最高限额为毛重每公斤人民币20元。

(二)已向承运人办理货物声明价值的货物,按声明的价值赔偿;如承运人证明托运人的声明价值高于货物的实际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四十六条超过货物运输合同约定期限运达的货物,承运入应当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第四十七条托运人或收货人发现货物有丢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或延误到达情况,收货人应当场向承运人提出,承运人应当按规定填写运输事故记录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如有索赔要求,收货人或托运人应当于签发事故记录的次日起,按法定时限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赔要求。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时应当填写货物索赔单,并随附货运单、运输事故记录和能证明货物内容、价格的凭证或其它有效证明。超过法定索赔期限收货人或托运人未提出赔偿要求,则视为自动放弃索赔权利。

第四十八条索赔要求一般在到达站处理。承运人对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应当在两个月内处理答复。不属于受理索赔的承运人接到索赔要求时,应当及时将索赔要求转交有关的承运人,并通知索赔人。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规则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中国民用航空局1985年制定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局货物国内运输规则》同时废止。

物流相关法规——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为依据,特制定《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第2条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都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要紧密配合,搞好协作,爱护运输物资和铁路运输设备,严格履行运输合同,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运送货物。

第3条本规程的修改、解释权属铁道部,其制定、修改或作废,应在事前公布。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程的条件下,可制定管内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车站营业办理范围在《铁路货物运价里程表》内公布。

全国营业铁路的货物运输,除国际联运、水陆联运、军事运输另有规定外,都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引伸的规则、办法有:

1.铁路货物运价规则;

2.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3.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

4.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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