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商标权保护
(一)商标简论
商标,简单地说就是商品的标记。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就是使一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相互区别的标记。就其本质而言,商标就是指某商品或服务与其他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标记。通常由文字、字母、数字、图形、颜色、或由上述要素的组合,以及产品的形状或其外观或其包装,带有标志的彩色组合,颜色组合等构成的。
一个有良好信誉的公司,他的著名商品的品牌一般都具有很高的价值,如可口可乐这个品牌的价值就达360亿美元,万宝路达300亿美元,“雀巢”达120亿美元,微软达100亿美元。这些著名品牌的无形价值给公司带来巨额利润。关于可口可乐有一个很流行的说法,即使整个可口可乐公司一夜之间毁于大火,第二天立即可以重建一个同样规模的可口可乐公司,之所以底气那么足,是因为商标这种无形资产的价值是不可低估的。
商标经过注册就受到法律的保护,商标属于无形资产,商标权是一项知识产权。商标是企业信誉的综合反映,它包含着企业的商誉、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企业经常宣传的努力等巨大的商业财富。
在实行市场经济的今天,企业要真正立足市场,须从商标入手。市场竞争主要是商标的竞争。市场竞争的追求目标,就是对他国市场要“打得进”,对本国市场要“夺得出”。无论是立足本国,还是要冲向世界,必须有“拳头产品”,名牌商标是主力。所以参与市场竞争,应增强商标意识,不断提高商标的竞争能力,在商海中乘风破浪,扬帆万里。
(二)商标注册宜快行
商标注册是商标注册申请人为取得商标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其所有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审核,核准注册的一系列程序的总称。目前,在我国商标注册是取得商标权的惟一途径和依据。只有经过注册的商标,商标所有人才能获得商标权,受法律保护。
由于未能及时注册而导致损失的例子很多。如中国甘肃出版的《读者文摘》杂志深受广大读者欢迎,但因为没有及时申请注册,使《读者文摘》这一名称首先被世界著名的畅销杂志“Reader'sDigest”在中国申请了商标注册,以《读者文摘》这一名称发行其中文版。甘肃省出版的《读者文摘》不得不更名为《读者》继续发行,导致发行量剧减,造成很大损失。随着法制观念的加强,商标注册的重要性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有的企业不仅及时申请注册了自己的商标,还对商标采取了一系列保护性措施。例如:“金帝”是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的合资企业——深圳金帝巧克力食品有限公司的巧克力商品的著名商标,为更好地保护这一商标,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开始在所有34个类别的商品及8个类别的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了该商标,同时还在食品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京地”、“金地”、“京帝”以及“金帝”等相似商标。形成了一个以主体商标为中心的密集保护网。
在注册商标时,广大企业须注意,我国商标法规定了商标注册禁止使用的文字与图形: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近似的文学、图形。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
(4)同“红十字”、“红颖月”标志,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
(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6)直接表示本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图形
(7)带有民族岐视性的文字、图形
(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文字、图形
(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
(10)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能作为商标,但地名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注册原则又分为“全面注册原则“和“自愿注册原则”。所谓全面注册原则是指凡是商标使用人在其生产或经营的商品上使用商标的,就必须申请注册,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前苏联和东欧一些国家采取这种原则。实行这种原则的目的,一方面是便于国家对商标进行统一管理,另一方面确保商品质量,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但是全面注册原则会束缚生产经营者的经营,也会逐渐淡化他们对商标的产权意识。所谓自愿注册原则就是法律允许商标使用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申请注册。实行自愿注册原则是国际惯例,我国实行的也是这种原则。是否申请注册商标经营者自己决定,但未注册的商标不受法律保护,使用人不享有商标权。我国商标法在采用自愿注册原则的同时,还规定了对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的商标必须注册,这是因为这些商品涉及到公民人身健康,为了便于保证质量,必须实行商标注册。
(三)注册商标是否可以转让
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指商标注册人将其所有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依照法定程序移转给他人的法律行为。原注册商标所有人为转让人,接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一方为受让人,转让的结果是使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发生了变更。注册商标的转让,必须在自愿原则下进行,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申请转让注册。
①商标权依合同而转让
商标权依合同转让,是指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的人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将部分或全部商标专用权转让给他人,并收取一定的报酬。商标权依合同转让,无论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都意味着全体的变更。
单纯转让,即商标权主体将其一个或数个注册商标转让给其他人。这种单纯转让注册商标的做法往往是因为该商标有了一定知名度,受让人可以借助良好的商标信誉和技术基础在高起点上参与竞争。当然也有可能是为了买回被抢注的商标。
混合转让,即双方当事人签订一项合同,约定在转让相关技术的同时,一并转让商标权。
一并转让,是指连同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企业整体一起转让。
②注册商标转让的限制
注册商标的转让涉及商标权的取得,管理和保护的法律问题,也涉及转让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所以商标法在允许注册商标转让的同时对转让作了一定的限制。
(1)类似商品使用同一注册商标的不得分割转让。注册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的,其专用权应全部转让而不能分开转让。如果注册商标所有人仅转让一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有权,则会形成两个以上的主体对类似商品上使用的同一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局面,易导致消费者的误认,引起市场混乱。
(2)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不得随意转让。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关系到被许可人的利益,若允许原注册商标所有人随意转让,则可能引起被许可人与受让人之间的矛盾,因此,只有在征求被许可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把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
(3)集体商标不得转让。由于集体商标关系到使用该商标的特殊集体的利益,属于一种特殊商标,因而一般不允许转让。
(4)联合商标不得分开转让
如果允许联合商标分别转让,则会导致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使用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彼此近似的后果,发生权利冲突,因此联合商标不得分开转让。
(5)共同所有的商标,任何一个共有人或部分共有人不得私自转让。
专利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