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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德载物(第1页)

厚德载物

周敦颐说:爱曰仁,宜曰义,理曰礼,通曰智,守曰信。

我们经常看见“厚德载物”这个词,清华大学的校训也采用了这个词。那么,所谓“德”是指什么呢?就儒家而言,有传统“五德”,即仁、义、礼、智、信。对这五个概念,不同的时代,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

周敦颐认为:“爱曰仁,宜曰义,理曰礼,通曰智,守曰信。”他所讲的都不是新观点,只能说明他是这样理解的。其中“理曰礼”一句,值得多讲一下。我们知道,儒家的“礼”包括一切行为规范,一言一行都要合乎“礼”。但反过来说,一切行为规范也应该合情合理。不管是法律、制度,还是礼仪、家规,都要制订得合情合理,否则,让人遵守就勉为其难了。比如秦始皇时代,为了搞到廉价劳动力,法律特别严苛,走在路上,什么也没干,就可能被抓去服劳役,修长城,修阿房宫,修骊山墓。这样的“礼”,叫人怎么受得了呢?

如果“礼”不合情理,应该怎么办?当然应该改掉。可是在专制时代,制订“礼”的人通常都蛮不讲理:是这样,就是这样,“帽子破了,还得戴在头上”。其实,帽子破了,完全可以换一顶新的,为什么非得戴在头上不可?太不合理了。

如果“礼”是合理的,遵守它就是一种美德。在这个问题上,东西方智者观点相近。苏格拉底说,“守法就是正义”,“服从国法,是市民的义务”。所以,他被雅典的公民法庭判处死刑后,有很多逃生机会,他都放弃了。他宁可守法而死。但苏格拉底对于国法,绝非盲从,而是理智服从。他区分了“王政和暴政”的差异,他说:“在人民的同意下按照国家法律统治他们是王政,而不受法律控制的统治者的意志强行对不愿意的臣民进行统治则是暴政。”他认为雅典的法律体现了人民的意愿,虽然判处他死刑是非正义的,他也愿意服从国法。

守“礼”是否恰当,较有争议,其余仁、义、智、信四德,却比较确切,持之可以无疑。

通常来说,能够成就大器的人,都是“厚德载物”的人。这个道理,好比盖高楼大厦,必须深筑基础。大厦很高,基础不牢,就很危险了。历史人物中,有很多以“厚德”而成名的人,北宋宰相韩琦就是其中之一。

韩琦未当宰相前,曾是镇守北方的军事领袖。有一天晚上办公时,替他端蜡烛的卫兵不小心将他的头发烧着了。韩琦只是摸摸头发,仍专心办公。过了一会,他发现刚才那位卫兵不见了,换了一个新人,马上意识到他是被长官叫去接受责罚了,急忙走出去,对侍卫长说:“我想他已经知道怎样端蜡烛了,不要惩罚他吧!”

韩琦家里珍藏着一对玉杯。这对玉杯晶莹剔透,无瑕无疵,没有一丝杂色。他将它们视为传家之宝,异常珍爱,轻易不肯示人,只在重要聚会时才拿出来,专设一桌,铺上锦缎,将玉杯放在上面使用。

有一次,韩琦宴请一些下级官员。喝到酒酣耳热之际,一位官员失手将玉杯碰落在地,摔碎了。在座的人都惊呆了,那个官员更是吓得跪在地上,请求治罪。

韩琦毫无惋惜之意,笑着对宾客们说:“大凡宝物,是成是毁,都有定数,该有时它就来了,该失去时,谁也保不住。”

他又和颜悦色地对那位闯祸的官员说:“你偶然失手,又不是故意的,有什么罪呢?”

事后,朝中上下无不称道韩琦气度不凡,有宰相之量。后来,他果然成为宰相,与范仲淹齐名。

这世上有四种人,第一种人对别人严对自己宽;第二种人对别人严对自己也严;第三种人对别人宽对自己也宽;第四种人对别人宽对自己严。第一种人给社会制造麻烦,第二种人给生活带来压力,第三种人使人际关系变得轻松,第四种人给世界带来福祉。第一种人不一定都是小人物,他们对世界的破坏力总是跟他们的权力一样大;第四种人不一定都是大人物,但他们却维系着人类对生活、对未来的信心。这正是“厚德载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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