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强调所有会员国接受联合国宪章,即负有遵照宪章第二条行动之义务,
1。确认为履行宪章原则,必须于中东建立公正及持久和平,其中应包括实施下列两项原则:
(一)以色列军队撤离其于最近冲突所占领之领土;
二)终止一切交战地位之主张或状态,尊重并承认该地区每一国家之主权、领土完整及政
治独立,与其在安全及公认之疆界内和平生存、不受威胁及武力行为之权利;
2。又确认必须:
(a)保证该地区国际水道之自由通航;
(b)达成难民问题之公正解决;
(c)经由包括建立非武装地带在内之措施,保证该地区每一国家之领土不受侵犯及政治独立;
3。请秘书长指定特派代表一人前往中东与关系各国建立并保持接触,以期促成协议并协助努力依照本决议之规定及原则达成和平及各方接受之解决办法;
4。请秘书长就特派代表努力之进展情形,尽速向安全理事会具报。
附录2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338号决议(1973年)
1973年10月21日至22日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第338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1。要求现在战斗的一切方面,在它们目前占据的阵地上,立即停止一切射击并终止所有的军事活动,至迟不得超过本决议通过后十二小时;
2。要求各有关方面于停火后立即开始执行安全理事会第242号决议(1967年)的所有部分;
3。决定由各有关方面于停火时起,在适当方面主持下,立即同时开始进行谈判,目的是在中东建立公正和持久的和平。
附录3
《戴维营协定》(1978年)
在戴维营协议的中东和平框架
1978年9月17日,在戴维营商定的文件
1978年9月5日至17日,埃及阿拉伯共和国总统穆罕默德·安瓦尔·萨达特、以色列总理梅纳希姆·贝京同美利坚合众国总统吉米·卡特在戴维营进行会谈,就下列中东和平框架达成协议。他们请阿拉伯—以色列冲突的其他当事方也遵照这项协议。
序言
谋求中东和平的指导原则如下:
——和平解决以色列同邻国冲突的协议基础是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242号决议的全部案文。
——中东是人类文化发祥地、三大宗教发源地,过去三十
年经历四场战争,即使竭尽努力,仍未能享受和平。中东人民渴求和平,期望中东庞大人力物力能用于谋求和平,中东成为各国共存合作的典范。
——萨达特总统主动赴耶路撒冷作历史性访问、以色列议会和人民对他的接受、贝京总理到伊斯梅利亚回访、两国领导人提出的和平建议以及两国人民对这些重要活动热切欢迎,这为和平提供了史无前例的机会,为今世后代免于战祸,这个和平机会不容错过。
—《联合国宪章》各项规定、国际法和正当性的其他公认标准为所有各国处理相互关系提供了公认准则。
——本着《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的精神建立和平关系,为执行安全理事会第242号和第338号决议所有规定和原则,以色列有必要在将来同愿意与它商谈和平与安全的邻国进行谈判。
——和平要求尊重中东各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政治独立、在安全和公认的边界内不受武力威胁或武力相向,安然生活的权利,这方面的进展将大大加快中东和解新时代的来临,在促进经济发展、维持稳定和确保安全方面展开合作。
——彼此关系正常的国家发展和平与合作关系,有助于加强安全。此外,根据和约规定,双方在互惠的基础上,可商定特殊安全安排,诸如非军事区、限制军备区、预警站、国际部队进驻、联络渠道、监测措施以及双方认为有用的其他安排。
框架
双方考虑到上述因素,决心在安全理事会第242号和第338号决议全文的基础上缔结和约,对中东冲突达成公正、全面和持久的解决办法,双方目的在于实现和平与睦邻关系。双方认识到为了持久和平,必须使受冲突影响最深的各方参与,因此同意本框架不仅是埃及与以色列的
和平基础,对愿同以色列在此基础上进行和谈的邻国,本框架也是以色列同各该邻国适用的和平基础。考虑到这个目标,双方同意进行下列:
A。西岸和加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