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埃及、以色列、约旦和巴勒斯坦人民代表应就解决巴勒斯坦问题所有各个方面进行谈判,为达成这个目标,有关西岸和加沙的谈判应分三个阶段进行:
(a)埃及和以色列同意,为确保权力有条不紊的和平转移,并且照顾到有关各方的安全考虑,西岸和加沙应有过渡期安排,为期不超过五年。为使当地居民享有充分自主,根据过渡期安排,当地居民一旦自由选出自治权力机构以取代现有军政府,以色列即撤走军政府和民政管理机构。为了商定过渡期安排细节,将邀约旦政府在这个框架的基础上参加谈判,而过渡期安排应适当考虑到这些领土居民自治原则以及有关各方正当的安全考虑。色列同约旦的和平条约进行谈判,同时考虑到就西岸和加沙最后地位达成的协议。以上谈判将在联合国安理会第242号决议的规定和原则的基础上进行。除其他事项外,解决边界位置和安全安排的性质。谈判结果必须确认巴勒斯坦人民的正当权益和公正要求。由是巴勒斯坦人通过下列方法决定自己的前途:
(1)埃及、以色列、约旦以及西岸和加沙居民代表就西岸和加沙最后地位以及其他悬而未决问题进行谈判,在过渡期结束前达成协议。
(2)将协议提交西岸和加沙居民选出的代表表决。
(3)订立规定,西岸和加沙居民选出的代表据以决定如何按照协议实行自治。
(4)如上文所述参与委员会工作,就以色列与约旦的和平条约进行谈判。
2。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并订立规定以确保以色列和邻国在过渡期间及其后的安全。
为协助保证安全,自治权力机构将建立强大的当地警察队伍,由西岸和加沙居民组成,警察将同指定的以色列、约旦和埃及官员就内部安全事项经常保持联络。
3。在过渡期间,埃及、以色列、约旦和自治权力机构代表将组建常设委员会,协商1967年西岸和加沙流离失所者入境方式以及防止骚乱和不安定的必要措施。其他共同关切问题也将由该委员会处理。
4。埃及和以色列彼此合作,并同其他有关方面合作,协商制定程序,迅速、公平和永久地执行难民问题的解决办法。
B。埃及—以色列
1。埃及和以色列承诺不威胁使用或使用武力以解决争端。任何争端应当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通过和平方式解决。
2。为了实现两国间和平,双方同意本着诚意进行谈判,目标在于本框架签署后三个月内缔结两国和约,并邀请冲突其他当事方同时进行谈判,缔结类似和约,以期实现中东全面和平。埃及和以色列缔结的和平条约框架将是其他当事方和谈的指导原则。双方将商定履行条约义务的方式和时间表。
C。相关原则
1。埃及和以色列申明下述原则和规定适用于以色列同每个邻国——埃及、约旦、叙利亚和黎巴嫩之间的和约,
2。缔约国应彼此建立国家间的正常关系,和睦相处。为此目的,应承诺遵守《联合国宪章》所有一切规定。这方面应采取的步骤包括:
(a)全面承认;
(b)取消经济抵制;
(c)保证在本国管辖下的其他缔约国国民享有正当法律程
序的保护。
3。缔约国在最后和平条约的范畴内应探讨经济发展的可能性,目的在于促进和平、合作和友好气氛的共同目标。
4。可设赔偿委员会共同解决所有一切索赔要求。
5。将邀请美国参加有关协议执行方式的会议,并共同制定当事方履行义务的时间表。
6。将请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核可和约,确保和约规定不被违背,也请各常任理事国为和约作担保,确保和约规定得到遵守,并使其政策和行动与本框架所载列承诺相一致。
埃及阿拉伯共和国政府安瓦尔·萨达特
连署人:
美利坚合众国总统吉米·卡特
以色列政府
梅纳希姆·贝京
附录4
埃及一以色列和平条约框架(1978年)①
以色列和埃及为实现两国间和平,同意一秉诚意进行谈判,以期在本框架签署后三个月内,缔结两国和平条约。
兹商定:
将于双方同意地点在联合国旗帜之下进行谈判。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242号决议的所有原则适用于解决以色列和埃及的争端。
和平条约各项规定将于和约签订后两年至三年内执行,但经双方同意者除外。
双方同意:
(a)埃及行使充分主权的范围东临与巴勒斯坦委任统治区接壤的国际公认边界;
(b)以色列军队撤出西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