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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济合同的订立2(第3页)

狭义的财产保险是指以投保方自有的或代为他人保管的财产以及与其有关的利益为标的的保险。如企业或家庭财产的保险。

2.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是指投保方以农作物、牲畜、家禽等为标的,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农作物的歉收、损毁和牲畜死亡等损失,需要由保险方给予补偿的保险。

3。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属于无形财产的一种险。是以投保方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又分为船舶碰撞责任险、汽车责任险等需要由保险方承担责任的险。

4.保证保险

保证保险是指保险方为投保方与他人签订合同时的行为提供信用保证的一种险。当投保方违约时,由保险方代替投保方向权利人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保险方代投保方赔偿后,保险方有权向投保方追偿。

5.信用保险

信用保险也称商业信用保险,是指保险方承保投保方的信用,当投保方(债务人)不能清偿或不去履行合同而使债权人受到损失时,由保险方负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

目前,我国所开展的财产保险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海上保险、运输保险、火灾保险、灾后损失保险、农业保险、工程保险、运输工具保险、盗窃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公共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等。均有与之相适应的各类保险合同。

□签订财产保险合同的主体资格

财产保险合同的主体资格包括:国家各级保险机构(保险公司)、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体工商业户、农村承包经营户都可以成为财产保险合同的主体,同保险公司签订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财产保险合同除必须遵守《经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外,还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

财产保险合同特别要求当事人必须坚持诚实信用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投保方对于投保财产的具体情况,危险情况等事实,实事求是地提供,不得隐瞒和欺骗。《经济合同法》第41条第2款规定:“投保方如隐瞒被保险财产的真实情况,保险方有权解除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

投保方对被保险的财产发现有危险情况,不采取措施消除,由此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自己负责,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

2.保险利益的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方对于他所投保的财产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在发生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保险方对此应当履行赔偿损失的责任。法律不允许使用与自己没有利害关系的标的申请投保,投保必须贯彻保险利益的原则。

3.赔偿实际损失的原则

实际损失是指投保人实际受到的经济损失。实际损失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投保方所取得的赔偿金额应与投保方实际遭到的损失基本相同,而不能超过实际损失的数额;

(2)如果投保方的实际损失应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则保险方在赔偿投保方损失后,投保方应将向第三方请求追偿的权利转移给保险方,由保险方代投保方向第三方追偿;

(3)在保险方尚未取得保险赔偿以前,投保方不得豁免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否则,投保方也随之丧失取得保险赔偿的权利;如果投保方在从保险方获得保险赔偿后豁免了侵权人的责任,使保险方丧失了代位权,则保险方有权追回己支付给投保方的赔偿。

□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经济合同法》第25条规定:“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保险标的、座落地点(或运输工具及航空)、保险金额、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赔偿办法、保险费缴付办法以及保险起迄期限等条款。”

1.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财产的名称。标的必须属于投保方所有或经营管理或与其有保险利害关系的财产。标的是确立财产保险关系和保险责任的基础和依据。

2.座落地点

座落地点是指被保险财产所在地点。被保险的标的有固定地点的,应在合同中写明;被保险标的属于运输工具的,如汽车、船舶等,应在合同中注明车、船起止地点及停靠地点。

3.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标的实际金额,是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表现。由于保险财产的不同,保险金额的多少也不一样。

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因此保险标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实际价值(价格)。

如果保险金额超过财产的实际价值,其超过部分为无效保险。如果是投保方故意弄虚作假,保险方不再退还已往收取的保险费;如果是投保方过失行为所致,则超过部分仍然有效,但超过部分应当减掉。

保险金额可以采用以下方式确定:

(1)帐面计算法。帐面计算法是指对固定财产在购置时,帐面上原来记载的原值来确定保险金额的方法。

帐面计算法,适用于经营管理正常,帐务健全、有帐可据的法人组织,不适用于个体经济和私人财产。

(2)临时估计法。临时估计法是指对流动财产,按照最近的帐面金额或平均帐面金额来确定保险金额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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