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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涉外经济合同订立1(第5页)

在我国各进出口部门所签订的涉外经济合同中经常使用的价格条件有F.O.B.、C.I.F.和CFR。

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价格条款应注意以下问题:

(1)价格计量单位和计价货币。

价格计量单位由商品本身的特性和该商品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形成的习惯作法来决定。如粮食类商品一般以重量(公吨)为价格计量单位;机器产品一般以台为价格计量单位,当事人在以重量单位作为计价基础时,还应注意明确是按净重计算,还是按毛重计算或是以毛作净(Grossfor)。

计价货币可以采用出口国家或第三国的货物来表示。究竟采用哪个国家的货币,一般地说,是从自身利益出发来确定的。

(2)国际货物买卖中应熟悉通常采用的价格条件。

具体价格条件应采用《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国际惯例。

6.装运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涉外因素的特点,决定了合同中的装运条款主要包括装运时间、装运港(地点)、目的港、装运方式、装运通知、装运单据等内容。

合同装运条款必须明确、具体、切实可行。

(1)装运时间。

装运时间也称运期(Timeofshipment)。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凡采用FOB、CIF、CFR等装运港交货条件的,卖方只要按照合同规定把货物装上指定的运输工具,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在装运满交货条件下,对卖方来说,货物的装运地点就是交货地点,装运时间就是交货时间。这里,装运期和交货期在时间上是一致的。如果卖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将货物装上指定的运输工具,就构成违约,而买方就可以撤销合同,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装运时间有以下几种规定:

①规定具体时间或期限。规定具体日期。如1989年2月15日装运。规定一段时间内履行。如1989年10月底前装运或者1989年第三季度前装运。

即卖方在规定期限内任何时间均可装运货物。

②规定在完成某一事件后若干天内装运。如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15天内装运”。在这种情况下,卖方是否交货是以买方是否开出信用证为前提条件。这种规定办法既有利于卖方,也有不利于卖方的地方。为了确保买方能按时开立信用证,卖方往往在合同中还加列“买方最迟于某年某月某日以前将信用证开抵卖方”的规定。

③规定装运的其他先决条件。如在船舶供应比较紧张时,可规定“以租到船位为准”的条款。

④笼统规定装运时间。如“即刻装运”(ImmediateShip-ment)、“尽速装运”(Shipmentassoonaspossible)、“即期装运”(PromptShipment)“优先装运”(ShipmentbyFirstOp-portunuty)“有船装运”(ShipmentbyFirstavailable)等。此项规定因易发生纠纷,故不宜采用。

装运时间的规定是当事人双方的法律行为,一经确定就不得任意改变。

但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在一定条件下又是可以变更的。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只有取得买方在同意达成新的协议时,才可以变更。但买方在同意变更装运时间的同时,有权要求卖方赔偿因迟延交货而造成的损失。如果买方对此未提出任何要求,则表示对此权利的放弃。

(2)装运港和目的港。

装运港和目的港在合同中应予明确规定。FOB合同必须指明装运港,C.I.F.合同和C.F.R.合同必须指明目的港。

①对于装运港条款,一般情况下,由卖方提出,经买方同意后确定。其具体方法主要有:

明确载明装运港名称。如FOB上海、FOB广州等。

不规定具体装运港,可以笼统写“在中国口岸(aports)装运”,而具体由哪个港口装运,由卖方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决定。

②在规定装运港时,应注意:

装运港口必须是我国对外政策所允许的。

如果对方提出装货港口,必须注意了解其有关装卸的具体条件,如港口设施如何、泊位多少、吃水深度、吞吐能力、装卸设备、工作效率、费用标准、管理水平及有无特殊的港口惯例等。

③对于目的港条款,一般由买方提出,经卖方同意后确定。在确定目的港时,应注意:

我方为进口国时,卖方在确定目的港(地)时,应注意不得以政策不允许的港口为目的港。

目的港应规定得明确具体,不得含混不清、模棱两可。如“欧洲主要港口”、“非洲主要港口”、“美国东海岸”等。

注意同名港。如维多利亚港,世界上同名者有12个之多;波特兰在美国和其他国家均有同名港等。为此,目的港应载明国名,以免错运。

目的港一般应为海港,不应以内陆城市为目的港对外进行报价。如果内陆国家的买方要求在内陆城市交货,则应明确运费和保险费的负担。

冬季要注意目的港的冰冻期。如芬兰、瑞典有些港口每年12月份至第二年4月份为冰冻期;加拿大东海岸的蒙特利尔、多伦多等地每年从11月份至第二年3月份为冰冻期。为此,合同中应订明冰冻前如未装出,允许在来年解冻后装运,货价不变的条款。

目的港有2个或2个以上时,买方可以确定甲、乙、丙,然后由卖方选择。但双方所指定的港口原则上应在一个航区和就近港口。同时还应该加注“选港费由买方负担”;信用证并应列明“选港费在信用证项下超额支付”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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