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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济合同的订立2(第2页)

(2)借款方应具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并有适销适用的物资和财产作为贷款的保证;借款方无力偿还贷款时,贷款方有权要求依照法律程序处理借款方作为贷款保证的物资或财产。

(3)借款方不完全具备一定比例资金或财产,但又有特殊情况需要借款时,也可以提出符合法定条件的保证人担保,经贷款方同意,并报经贷款方上级批准,方可借款。

保证人必须具有足够代偿借款的财产。在借款方不能履行合同时,由保证人连带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债务的权利。

2.借款合同的原则

(1)物资保证和按期归还的原则。中国人民银行对工商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物资保证原则、按期归还的原则。

物资保证原则。借款方向银行申请贷款,必须具有与贷款数额相适应的,适销适用的物资和财产作为物质保证。如果借款方不完全具备上述物质条件,可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保证人,连带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否则,银行将不予签订借款合同。

按期归还原则。借款合同期限届满,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归还期限偿还贷款。如发生特殊情况不能归还时,借款方在征得贷款方同意后,可以办理延期手续。

(2)区别对待、择优扶持,以销定贷的原则。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基本精神,是指对于执行合同好、经营管理好、经济效益好、信用好的企业,给予优惠条件、实行优先贷款的鼓励政策;对于经营管理混乱、不按照合同办事,不适销对路、经济效益差、计划外亏损的企业,国家实行限制贷款、停发贷款以至扣收已占用贷款的政策。

以销定贷的精神是指对适销对路,市场需要的产品,国家给予支持,按照国家计划和销售状况给予贷款。

(3)贷款监督和贷款制裁的原则。贷款方发放贷款,必须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制度。贷款方应该了解借款方资信情况、物资库存等情况,了解有关报表、合同和其他资料,以及资金使用等情况。借款方如果不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或违反国家法律和财经纪律,贷款方有权予以纠正,并按照有关法规和合同规定对借款方予以信贷制裁。制裁方法主要有:①提高过期贷款利率;②加收贷款罚息;③提前收回一部或全部贷款;④停止发放新贷款等。

□签订借款合同的程序

(1)借款方必须向开户银行申报借款计划。开户银行根据国家批准的贷款指标和贷款方的实际需要,审查借款方贷款计划。

(2)提交借款申请书。借款方必须填写借款申请书,以书面形式提出贷款申请,并向银行提供有关借款凭证。

□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

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

(1)借款种类;

(2)借款用途;

(3)借款金额;

(4)借款利率;

(5)借款期限;

(6)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7)保证条款;

(8)违约责任;

(9)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借款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协议书等有关材料,均为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借款合同必须由当事人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承办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怎样订立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

财产保险合同是指投保方与保险方,以特定的财产和利益实行保险,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对特定的财产和利益申请保险的一方,称为投保方;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承担赔偿责任的一方,称为保险方。

财产保险的投保方(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称为保险人)是被保险财产的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人或者是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投保方向保险方申请订立保险合同,交纳保险费用。

财产保险的保险方,是与投保方签订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用,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承担赔偿责任或在约定期限届满时支付保险金的人。

根据《经济合同法》和《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保险合同的保险方,一般是指特定的保险机构。在我国,专门经营国内财产保险业务的特定保险机构是经国家批准设立的各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级保险机构是当地人民银行领导下的独立核算企业,受人民银行和上级保险公司的双重领导。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办理国内保险业务。投保方则可以是各种形式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

(2)财产保险合同是一种附有条件的法律行为。所谓附有条件是指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生效,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投保方交纳了保险费用,在保险期限和在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条件下,双方的法律行为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方与投保方之间才产生经济赔偿的权利和义务。

(3)财产保险事故的发生与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本身无关。财产保险事故的发生,既不是保险方的过错,也不是投保方的责任,而是由于客观外界的因素所致。

(4)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具有确定性。当事人双方必须按照保险机构事先法定的保险条款签订合同,保险方和投保方均不得变更或修改原条款的内容。

□财产保险合同的种类

财产保险是保险中的一个险种。我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指的财产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本条例所指的财产保险”是广义的财产保险,包括有形和无形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合同中列举的财产保险,是狭义的财产保险,是指存在于固定地点、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财产保险种类的多样性,决定了财产保险合同的多样性。

1.财产保险(狭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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