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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托孤之规定(第1页)

第八托孤之规定

兄弟数人同承祖父业,或兄、或弟先死,子尚幼小,生前有托孤于弟兄而受其托孤者,此须视侄犹子,俟胞侄长成,乃将家产按份均摊,各制阄书以给予掌管。

譬如兄弟三人,各家分爨后,不幸长兄病危,其子尚幼,其妻尚在,遗言契券交伊妻收存,家业嘱托次弟、季弟代为掌管。并记其培养一切,俟其子长成,乃收该家业还他自行管理。此固就平时兄弟和睦者言之,不必另请房长、族长在场眼证也。

若兄弟未可深信,事事虽交他代照料管理外,另又要请房长(五服内之长辈)、族长(五服内司宗之有德望者)同堂为证,以杜后日侵渔之弊。或兄死、或弟死,其妻已先年而亡,其子尚幼,生前托孤及受其托孤者,大家欲想万全保存之计,于长房、族长之外,并请其戚属(或幼子母舅或幼子姑夫)在场为证。

但既堪以托孤者,总是平素诚实可靠乃以托孤之事任之,断无不妥之理。但人类不齐,人心莫测,设或受托之人临时变易初心亦无可如何,是在房长、族长及亲戚故旧为之注意,有以豫防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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