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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第1页)

●重修台湾县志卷四

赋役志

户役田赋土贡杂饷经费耗羡

十闽山海阻深,阪隰硗瘠,惟台湾号称沃衍。顾附郭之邑,提封不能百里,耕渔商贩之所走集。昔患土满,今患人满矣。朝廷惠养黎元,滋生者丁不重科,新垦者赋比轻则,土贡之供甚微。虽水陆有饷,耗羡有征,而经费所出,养廉所资,岁入不敷;至军需钱粮十数万,悉仰给于内郡。统计全台秷秸,曾无粒补天庾。易曰:『损上益下,民说旡疆』。又曰:『利用为大作』。盖言报也。条分详载,俾鼓舞奉公者知所劝。志赋役。

户役

田赋

土贡

杂饷

经费

耗羡

户役

原额:民户七千八百四十六,丁九千一百二十五(内澎湖民丁五百四十六)。

康熙三十年编审:增出民丁四百四十一。

三十五年编审:增出民丁一百八十。

四十年编审:增出民丁一百三十九。

四十五年编审:增出民丁三百零二。

五十年编审:增出民丁一百零三。

康熙五十二年恩诏:以五十年丁册定为常额,嗣后编审增出民丁,另造为盛世滋生户口,永不加赋。

雍正五年,拨归澎粮厅管征民丁六百七十二。又拨归凤山县民户一百一十九,丁一百一十九。

九年,收入凤山县拨归民户八百九十七,民丁八百九十七。又收入诸罗县拨归民丁三百四十二。

乾隆二年,续收诸罗县拨归民丁一百二十七。

实在民户八千六百二十四,额征民丁一万八百六十五。康熙二十三年,题准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雍正十三年以前,民丁一万七百三十八,共征银五千一百一十一两二钱八分八厘。乾隆元年,上谕:『朕爱养元元,凡内地百姓,与海外番民,皆一视同仁,轻徭薄赋,使之各得其所。闻福建台湾丁银一项,每丁征银四钱七分零,再加火耗,则至五钱有零矣。查内地每丁征银一钱至二钱、三钱不等,而台湾加倍有余,民间未免竭蹶。着将台湾四县丁银,悉照内地之例,酌中减则,每丁征银二钱,以纾民力。从乾隆元年为始,永着为例』。共额征银二千一百七十三两。

乾隆十二年,奉文将通郡丁银,匀配通郡田园征输。台邑旧额田园,共一万一千九百八甲一分五厘四毫零;每一甲折一十一亩,共折田园一十三万九百八十九亩六分九厘六毫零。新垦化甲为亩田园,共二百四甲四分七厘一毫零;每一甲折一十一亩,共折田园二千二百四十九亩一分八厘九毫零。又新垦照同安则例田园六百六十九亩五分一厘一毫零。通计新旧额征田园一十三万三千九百八亩三分九厘八毫零。每亩上则田匀丁银四厘一毫八丝六忽,中则田匀丁银四厘三毫八丝一忽,下则田匀丁银四厘六毫三丝九忽。每亩上则园匀丁银四厘九毫二丝九忽,中则园匀丁银五厘二毫五丝七忽,下则园匀丁银五厘六毫三丝三忽。新垦化甲为亩并照同安则例下则田每亩匀丁银七厘一毫六丝九忽,园每亩匀丁银八厘六毫三丝九忽零。共征匀丁银六百九十二两二钱七分二厘五毫三丝五微九纤四沙三尘四埃三秒(每两加耗银七分,并封平余银二分,共九分。别见「耗羡」条)。

盛世滋生户口(附)

康熙五十五年至乾隆十六年(八次编审)计滋生民丁六百九十一,永不加赋。

大杰巅番社(年征饷银一百九十两五钱一分二厘。雍正三年,诸罗县拨归邑辖),番丁一百二十(乾隆二年,改照民丁例,每丁征银二钱),共征银二十四两。

卓猴番社(年征饷银六十三两。雍正九年,诸罗县拨归邑辖),番丁七十(乾隆二年改照民丁例),共征银一十四两。

新港番社(年征饷银三百九十五两四钱五分六厘。雍正九年,诸罗县拨归邑辖),番丁一百七十五(乾隆二年,改照民丁例),共征银三十五两。

通计三社番丁三百六十五,额征饷银七十三两(每两加耗银七分,并封平余银二分,共银九分。别见「耗羡」条)。

乾隆二年,上谕『闻台地番黎,大小计九十六社,有每年输纳之项,名曰番饷。按丁征收,有多至二两、一两有余及五、六钱不等者。朕思民番皆吾赤子,原无岐视,所输番饷,即百姓之丁银也。着照民丁之例,每丁征银二钱,其余悉行裁减。该督抚可转饬地方官出示晓谕,实力奉行,务令番民均沾实惠。又闻澎粮厅、淡防厅均有额编人丁,每丁征银四钱七分有零;从前未曾裁减,亦着照台湾四县之例行』。

田赋

原额:田园八千五百六十一甲八分二厘零。(按内地田园论亩,二百四十弓为一亩,六尺为一弓。台郡田园论甲,每甲东西南北各二十五戈,每戈长一丈二尺五寸。计一甲约内地十一亩三分一厘零。雍正九年,题准自七年以后,新垦田园援照同安下沙则例,化甲为亩,每一甲折一十一亩。详见下)内:田三千八百八十五甲六分四厘四毫零(内:上则八百五十七甲二分一厘七毫零,每甲征榖八石八斗,中则七百八十七甲五分九厘三毫零,每甲征榖七石四斗;下则二千二百四十甲八分三厘三毫零,每甲征榖五石五斗,园四千六百七十六甲一分七厘八毫零(内:上则二百五甲三分五厘二毫零,每甲征榖五石;中则一千三百六十七甲八分二厘八毫零,每甲征榖四石;下则三千一百二甲九分九厘七毫零,每甲征榖二石四斗),共该征榖三万九千六百四十一石五斗五陞七合八勺零。

新垦并凤诸二邑割归田园,共四千三百一十三甲七分一厘零。内:

康熙二十四年新垦(凡募垦、报垦、劝垦田园,俱于次年起科,惟里民自实者,遵照部文即于自实之年起科)田园四百一十八甲二分一厘四毫零(内:上则田一百一甲五分四厘五毫,中则田一百二十二甲三分六厘,下则田一百一十四甲七分六厘四毫。上则园一十九甲六分三厘,中则园二十五甲三分,下则园三十四甲六分一厘五毫零。征榖例俱同前)。

二十五年募垦田园一百一十六甲三分八厘五毫零(内:上则田三分三厘五毫,中则田二甲五分一厘五毫零,下则田一十二甲四分八厘一毫零。上则园一甲五分九毫零,中则园一十四甲九分四毫零,下则园八十四甲六分二厘零)。

二十七年募垦田园三百三十二甲四厘九毫零(内:中则田三甲八厘二毫零,下则田三十三甲九分五厘六毫零。上则园三甲七分二厘零,中则园三十六甲四分八厘,下则园二百五十四甲八分一厘一毫零)。

二十八年募垦田园九十九甲九分五厘一毫零(内:上则田一分五厘,中则田二甲四分,下则田二十四甲三分九厘一毫零。中则园一十三甲五分五厘七毫,下则园五十六甲四分三厘三毫)。

二十九年募垦田园二百一十一甲八分三厘九毫零(内:中则田六分三厘零,下则田一十一甲六分五厘五毫零。上则园七分,中则园一十六甲五分七厘九毫,下则园一百八十二甲二分七厘四毫零)。

三十年募垦田园八十七甲八分三厘一毫零(内:上则田五分一厘,中则田八分四厘四毫零,下则田四甲二分五厘七毫零。上则园三甲八分,中则园一十甲九分一厘三毫零,下则园六十七甲五分五毫零)。

三十一年募垦田园一百九十甲一分三厘三毫零(内:中则田二分四厘六毫,下则田五甲一厘一毫零。中则园四甲四分一厘,下则园一百八十甲四分六厘五毫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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