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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法不容(第1页)

28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法不容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案情】

2000年,章某成立了生物工程连锁有限公司做益生藻产品,为了吸纳资金,章某以每份存入人民币300元,60天还本利330元,并送一份益生藻产品的方式吸收公众资金。2001年1月,章某见经营不善,亏损越来越大,无法运作,就将客户手上的借据、收据收回,改为股东卡,按月息1%支付,共发放股东卡170张,存款达到4922593元。2001年11月,因无法继续运作,章某停止了对股东付息。

【点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该罪的构成要件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根据我国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等银行金融机构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则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所谓公众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体,如果存款

人只是少数个人或者是特定的人,不能认为是公众存款。客观行为上,本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常以不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为了逃避打击,很多人以变相的方式吸收存款,通常使用两种方式:一是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二是不以存款名义,而是通过投资、集资入股、名借实存等方式吸收公众资金。由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在更为体面、合法的伪装下进行的,往往涉及的不特定人数更多,所涉金额更大,且这种披着合法外衣的隐秘行为也使相关监管部门不易察觉,从而可能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本案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扰乱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积极地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吸收资金,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且因其吸收金额达4922593元,具有数额巨大的犯罪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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