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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财物获刑(第1页)

41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财物获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案情】

2004年

1月12日,张某找到某制板厂老板蒋某,自称能帮制板厂揽到加工路边条板的生意,并提出生意帮揽成后需从中提取一定的好处费,但制板厂必须有营业执照、银行账户等手续,其银行账户上必须预存5万元以上的资金,以证明制板厂承揽业务的经济实力。依其要求,蒋某与张某一同去银行开立账户,并往其银行账户存入了5万元。在银行营业厅开立账户时,张某在一旁暗中记下了所开账户的账号和密码。此后,张某便以谈合同为名,乘蒋某不注意时将其银行卡(当时卡上只有1元现金)偷偷调换。随后即在外地利用调换的信用卡将存款全部取出。2004年5月26日,张某采用同样的方法行骗时,被识破而案发,张某被抓获。

张某归案后,因将其骗取的5万元赃款全部退还,而被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

【点评】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或者借用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因信用卡的使用是以持卡人本人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作为支付保证的,如果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就会使持卡人遭受经济损失,同时给信用卡发卡银行带来风险。因此,我国信用卡管理的有关法规明确规定,

信用卡只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即违反了该规定,破坏了信用卡使用的管理秩序,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本案中,张某为了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乘被害人不注意,偷偷将其信用卡“调包”,之后又以银行账户上须有5万元以上资金,证明被害人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后,方可签订书面合同为由欺骗被害人。此后,张某利用调换的信用卡,冒用被害人的名义,把被害人存入银行的5万元人民币全部异地取出。因此,本案张某冒用被害人的信用卡,骗取被害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完全符合信用卡诈骗罪客观方面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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