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牙齿拔除术
一、适应证
(一)牙体病
龋病导致牙体的广泛缺损,包括残根、残冠,无法进行修复者。由于修复水平的不断提高,对牙齿需要拔除的标准也在不断改变,所以可根据本科室的治疗、修复水平和患者的具体要求来决定是否保留患牙。
(二)牙周病
晚期牙周病,牙槽骨严重吸收,牙齿松动明显,无法通过治疗保存的牙齿。
(三)根尖病
根尖病变严重,牙齿松动明显,不能够通过根管治疗和根尖部手术进行治疗的患牙。
(四)多生牙
形状或位置异常,影响美观和功能的多生牙。
(五)移位牙和错位牙
影响美观和功能,引起口腔疾病,不能通过正畸进行矫正的牙齿。
(六)阻生牙
对于经常引起冠周炎,本身已经龋坏或者引起邻牙龋坏、吸收,压迫神经引起疼痛,因正畸需要要求拔除的阻生牙。
(七)乳牙
滞留的乳牙影响恒牙正常萌出,应予拔除。对于严重的乳牙病变,影响恒牙胚,无法彻底治疗者;替牙期牙齿排列拥挤,需要进行序列拔牙进行治疗的乳牙,均可进行拔除。
(八)病灶牙
对于颌骨囊肿、间隙感染、骨髓炎的病源牙;疑为某些疾病,如风湿病、虹膜睫状体炎、肾炎的病灶牙,均可以拔除。
(九)治疗需要
对于正畸和修复治疗需要拔除的牙齿;恶性肿瘤在放射治疗前,为防止患牙感染引起放射性颌骨骨髓炎可以进行预防性拔牙;良性肿瘤波及到的牙齿,松动明显无法保留或者为了防止肿瘤复发需要进行拔除的牙齿。
(十)外伤
牙根折断,松动明显,无法通过治疗进行保留的患牙;冠根斜折,到达牙龈下方过深,无法进行修复治疗;患牙位于骨折线上,牙根已暴露松动,易导致骨折断端感染,妨碍骨折愈合的牙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