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八:期货交易,四两博千“金”
期货在我国已经有近百年的历史了,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大众对于期货并不十分熟悉。直到2006年,中国股市的蓬勃发展极大地推动了期货市场的推广,使投资者的参与数量有了明显的提升。期货交易有很强的杠杆作用,10万元的资金可能交易到上百万的合同,具有以小博大的特点,是高风险、高收益投资的典型代表。在期货市场发达的国家,我们可以看到投机者群雄逐鹿,杀伐之凶狠、获利之丰厚、亏蚀之惨重,令人胆战心惊。投资者想要投入战斗,就必须了解这一市场的原理和规则。
期货,收益和风险的放大镜
期货交易是一种特殊的交易,它建立在现货交易的基础上,是契约交易的发展。它不是某种具体的货物,而是一种合约。合约是在将来必须要履行的,其内容是统一的、标准化的,但是合约的价格,却会因各种市场因素的变化而发生波动。这个合约对应的“货物”称为标的物,以合约符号来体现的。例如,CU0904,是一个期货合约符号,表示2009年4月交割的合约,标的物为电解铜。
买卖期货合约的市场就是期货交易市场。期货交易市场由期货交易所、客户和期货经纪公司共同构成。
期货交易所就是期货交易的场所,通常采用会员制,对于如何入会,各交易所内有各自的规定,但是都会非常严格。一般来说,想要入会者先要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然后由交易所董事会或理事会对申请人进行财务资信状况等方面的调查和考核,符合条件者方可入会。董事会或理事会是交易所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下设机构,负责聘任总裁,主持交易所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提供一个有组织有秩序的交易场所,保证期货交易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顺利运行。
2。提供公开的交易价格和良好的信息服务。
3。提供统一的交易规则和标准,使交易有秩序地进行。
4。提供交易担保和履约保证,使交易有保证作用。
5。负责期货合约买卖的结算。
6。监督实物交割。
客户就是指参与期货交易的双方——转移价格波动风险的生产经营者(期货经纪公司)和承受价格风险而获利的风险投资者。他们按照相关法律在期货交易所内公平进行。
期货经纪公司是客户参与期货交易的中介。他们的主要任务就是帮助客户管理保证金,按照客户的交易指令,代理客户进行交易,并记录交易结果。同时他们还利用先进的设备技术为客户提供商品行情、市场分析及相关的咨询服务。
期货市场对未来市场价格的判断难度更大,买卖双方的交手就显得充满对抗性。与其他投资方式相比,期货交易具有以下特征。
——合约标准化
期货交易的商品种类、品级、质量、数量等都是预先定好、不能更改切必须执行的,只有价格是可以变动的。这是期货交易与现货远期交易的一个重要区别。合约标准化简化了期货交易手续,降低了交易成本,最大程度上减少了交易双方因对合约条款理解不同而产生争议与纠纷的可能。
——场所固定化
期货交易具有高度的组织性,交易过程必须在依法建立的期货交易所中完成,而不能进行场外交易。交易所是一个中立的非营利性的组织,其本身不会介入交易活动,也不影响期货价格的形成。
——商品特殊化
并非所有的商品都适用于期货交易,可以进行期货交易的商品需要具备以下几种特点:第一,商品必须具有价格风险,也就是说商品价格必须是经常波动的;第二,商品的拥有者和需求者需要有避险保护的愿望;第三,商品必须耐储藏并可以经历长途运输;第四,商品的等级、规格、质量等必须容易划分和确定。因此,期货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商品期货与金融期货。其中,商品期货的主要品种又包括农产品期货、金属期货(包括基础金属与贵金属期货)、能源期货三大类;而金融期货包括股指期货、利率期货和外汇期货。
——交易经纪化
期货交易不是由实际需要买入和卖出期货合约的双方在交易所内直接面对面进行交易,而是由场内经纪人,即出市代表代为交易,交易者双方只需要下达指令,而这些交易指令最终都由场内出市代表负责执行。交易经纪化的优点在于易于寻找成交对象,交易简便,效率很高。
——结算统一化
在交易所内达成的所有期货交易,都要送到结算所进行结算;待结算处理完成后才算真正达成合法交易。整个结算都由结算所负责,交易双方不直接发生经济交流,都只对结算所负财务责任。这种同一的结算方法简化了交易手续和实物交割程序,同时也为交易者在期货合约到期之前通过做“对冲”操作而免除到期交割义务创造了可能。
——交割定点化
期货交割必须在指定的交割仓库进行。国外成熟的期货市场运行经验表明,由于在期货市场进行实物交割的成本要高于直接进行现货交易的成本,因此包括套期保值者在内的交易者多以对冲了结手中的持仓;而最终进行实物交割的占很小的比例。
期货合约,标准化条款不可少
由于期货交易中存在很大风险,所以期货交易所就需要制定一系列严格的制度来确保证交易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而参与交易双方进行交易的前提就是必须遵循这些制度,所以这些制度就必须体现在合约当中。因此,期货合约中会包含以下各种标准化条款。
——保证金制度
期货交易双方在进入期货市场开始交易之前,必须要按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缴纳一定的履约保证金,作为履行期货合约的担保。双方的保证金需随商品价格变动情况而确定是否追加,原则是确保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保证金必须维持在一定的水平以上。保证金应以货币资金缴纳;如果以上市流通的国库券、标准仓单折抵期货作为保证金,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保证金制度不仅使期货交易具有“以小博大”的杠杆原理,而且能够确保交易者履约。
——风险准备金制度
为了维护期货市场正常运转,期货交易所会从自己收取的会员交易手续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其担保履约的备付金,以弥补不可预见性风险带来的亏损。风险准备金设立时需要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使用时需要经过交易所理事会批准,并按规定的用途和程序操作。
——每日结算制度
期货交易的结算是由结算所统一进行的,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又叫做“逐日盯市”。每日交易结束后,结算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以及税金、手续费等费用,同时划转应收款项,相应增减结算准备金。期货经纪公司也要根据交易所的结算结果对客户进行结算,并及时将结算结果通知客户。如果客户的保证金不足,经纪公司应立即发出追缴保证金通知,客户须在规定时间内追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