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安装、运转及修理等所需的技术派遣费的协定。
第十二条契约书的提出
如前述条件已具备,应将订货受理报告书连同订购单及契约书等证明订货事实的资料,一起提出给所属的主管。
第十三条注明新旧客户
1。订货受理报告书中对于订购者是新客户或者已有往来的客户须注明清楚。
2。如果是旧客户,应依据交货日期记明目前的未付款项余额。另外,尚须注明交易前或交易中是否有意外事故发生。新客户则重新处理,旧客户如曾有不良记录者予以标示。
第十四条契约上的留意点
在受理订货或订立契约时,应先确认工程现场及相关施行范围、规格设计等事宜。
第十五条受理订货、订立契约
在受理订货或订立契约时,应依照下列四项条件选择交易公司、缔结付款条件:
1。对于以往一向忠实履行付款条件的旧客户,可依照惯例认可本交易,但仍必须规定在六个月内收回货款。
2。与新客户的交易,原则上在交货时必须同时收取现金。
3。即使是旧客户,仍应依照其付款能力的好坏,采取由交货处代理受领或直接契约的方法。
4。对于过去曾发生过支票不兑现或不信守契约行为的客户,一概不接受代理受款以外的订货方式。
第十六条免费的追加补货
交货后,若基于客户的要求或其他情况的需要,必须免费追加机械器具或零件等物品的话,须事前提出附有说明的相关资料给总经理,取得其裁决。
第十七条损失负担
因前项而发生损失的责任归属问题,则另订条文规定。
第十八条报告
从事销售业务人员对于本规则第八条所规定的内容,应提出下列资料,并经由所属主管直接向董事长报告:
1。每日的活动情况(每日)。
2。三个月内的订货受理内容报告(每月最后一日)。
3。收款预定(每月最后一天)。
第十九条报告的检查
根据前项提出的报告,管理科进行检查后,设立三个月的营业方针计划,并对成果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订货确认、变更的通知
1。管理或生产部门针对生产能力进行评估,再依据订货受理报告书中的条件及内容,做好确认之后,迅速发出订货确认的通知或变更通知给负责人员。
2。负责受理订货人员在收到前项变更通知后,须立即与订货者联络,并设法努力与订货人交涉,使订货条件符合规定。
第二十一条管理科
管理科应针对订货受理及交货等状况加以调查、分析,并负责督促交货事宜。
第二十二条销售价格表
销售价格表须随身携带,但不可借给或流传到第三者手中。另外,经过公司许可借出的图表等资料,也应设法迅速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