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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屈者终能大伸(第1页)

大屈者终能大伸

“善恶到头终有报,只争来早与来迟。”是常理。不思善不思恶自然就没有作好作恶,这各不落两边的心态就是心之本体,这种心体敢于自我承当,自我保持平衡,自我反省,这种平衡的心态就是:“未发之中”。

何谓“至善”?不但没有恶,连善也没有,唯有事物的本源,自然之本体便是“至善”。明白了“至善”,那么为何在“格物”上下功夫,也就自然明白了。所以,人们不要拘泥于一事一物,事事物物都要顺其自然之规律,对自然环境的破坏是过,过分的修饰是偏,二者都不能“至善”。

心随五官追求外物,那么心中的和气就会受到污损,恶念即可能由此滋生;得道的人,心能统领五官,外物变化而心中和气不会受到污损,和气存养于心,善念自然萌生。

元褒先生是原州的最高长官,那天,他正端坐在大堂之上,突然有一商人前来报案。原来商人在旅馆被盗,他怀疑是和他同住一室的人干的,于是把那人扭送到官府来。

元褒先生听取了双方的陈词,觉得原告缺少充分的证据,讼词中有不少是虚妄的猜测;再听被告的辩护,更觉得被告理直气壮,不像做贼心虚的样子,察颜观色,又发现他的神色像受了冤屈,于是把被告放走了。

商人气愤不过,越级上告,把案子捅到了隋文帝那儿。商人控告元褒受了盗贼贿赂,放走了盗贼。为了端正风气,隋文帝命令纪律检察和监察部门官员去调查此事。携着材料带着尚方宝剑的调查团很快开到原州。

原州上下风波顿起,大家猜想,元褒是个清廉的好官,绝不会受贿释盗;但案件明摆着没有了结,不知道谁会遭殃了。

团长找到元褒,希望他能讲实话,以便把事情的真相弄清楚,而且暗示即使他犯了错误,只要能找一个替罪羊,也可以不予追究。元褒告诉调查团,盗贼确曾贿赂过自己,所以把他放走了。自己犯了受贿罪和渎职罪,理应二罪并罚,判个三年五载的。

既然这样,调查团只好把他带到京城。很快,他被免除了官职。朝廷上下都讨论元褒的错误,案情通报一直发到了最下边。一时间,朝野哗然,元褒形象一落千丈。

过了不久,抢劫商人的真正罪犯在其他地方被抓落。一件悬案水落石出,元褒的冤案也很快得以平反,元褒的名誉得到恢复。其自诬的风范、清廉的美德流布四海之内。

文帝很是感动,又颇疑惑。他问元褒:“爱卿,你是朝廷重臣,德隆望尊,当初何必为一件小事而损害自己的名誉和地位呢?如果不是老天有眼,你岂不是要一辈子背着黑锅?”

元褒坦然地说:“我也不愿平白无故地受冤屈,因为我是原州的父母官,盗贼在原州为非作歹,这是我的第一罪状;本州的百姓受诬告,不把他交给司法部门,却把他放了,说明我法制观念太差,是我第二罪状;第三,尽管我对这案子判断正确,但找不到真实凭据,是我办事无能。我有这么多错误,怎么能够不引咎自责呢!再说,如果我不说自己受贿,调查团一定会穷追不舍,那么更多无罪的人会受到干扰,这就更加重了我的罪责。所以我承认我有罪了。”

受贿而释放盗贼,不仅关涉名誉,而且必受法律制裁。元褒之所以敢于承担恶名和后果,大概是以为,自己纵使受了天大的冤枉,总会给世人带来更大的利益。以己之所失,换取百姓的太平安定的生活,对于一个封建官僚来说,心胸不可谓不宽广了。为自己利益而屈,隐姓埋名地修炼,或者受人**之辱,只是忍小而谋大,这样的人诚然值得佩服;为他人集体而屈,牺牲个人利益,实在是心胸宽广,品德高尚,更让人钦佩。为官一个单位,一个部门,一个地方,一个国家的人们该学学元褒。倒不是叫他们自诬自谤,而是像元褒一样,以一种长者风范,不计较个人得失,为民造福,代民受过。只有这样,才能为官一处,造福一方。

一个人尤其是领导者,在待人方法上有两条原则,对于功劳和过失,不可有一点模糊不清。功过不明就会使人心灰意懒不肯上进;对于恩惠和仇恨,不可表现得太鲜明,如果对恩仇太鲜明,容易使人产生疑心而发生背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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