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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道常无名(第1页)

第六章道常无名

【原文】

道常无名,朴①。虽小②,天下莫能臣③。候王若能守之,万物将自宾④。天地相合,以降甘露,民莫之令而自均⑤。始制有名⑥,名亦既有,夫亦将知止,知止可以不殆⑦。譬道之在天下,犹川谷之于江海⑧。

【注释】

①无名、朴:这是指“道”的特征。②小:用以形容“道”是隐而不可见的。③莫能臣:臣,使之服从。这里是说没有人能臣服它。④自宾:宾,服从。自将宾服于“道”。⑤自均:自然均匀。⑥始制有名:万物兴作,于是产生了各种名称。名,即名分,即官职的等级名称。⑦可以不殆:不殆,没有危险。⑧犹川谷之于江海:之于,流入;一说正文应为“道之在天下,譬犹江海之与川谷”。

【译文】

“道”永远是无名而质朴的,它虽然很小不可见,天下没有谁能使它服从自己。侯王如果能够依照“道”的原则治理天下,百姓们将会自然地归从于它。天地间阴阳之气相合,就会降下甘露,人们不必指使它而会自然均匀。治理天下就要建立一种管理体制,制定各种制度确定各种名分,任命各级官长办事。名分既然有了,就要有所制约,适可而止,知道制约、适可而止,就没有什么危险了。“道”存在于天下,就像江海,一切河川溪水都归流于它,使万物自然宾服。

【解析】

道常无名,朴。虽小,天下莫能臣。侯王若能守之,万物将自宾。

大道属于心灵的世界,是人的外部感官无法感觉到的,所以说“无名”。朴,是灵魂的化身,是自我之“法身”;朴是闪电,可以劈开乌云,驱逐黑暗,迎来光明;朴是惊雷,可以斩除一切妖魔鬼怪。朴为“婴儿”,既真实而又虚幻,可由天门自由出入,故说“小”。“朴虽小”,却能聚能散,聚则成朴,散则为器,变化无穷,奥妙莫测。朴一旦修成,自然“富贵不能**,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天下之人没有谁能够使她臣服。修道之人若能去妄守朴,身体的每一个细胞都将宾服。

由治身之道扩展到治国之道,治身之朴,就是治国之法,“朴虽小”,是就法律文本而言。朴是自然的、纯真的,社会法律也必须是正义而神圣的。她是全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居于法律之上——“天下莫能臣”。统治者如果能够真正以法治国,天下人民将自然宾服。

天地相合,以降甘露,民莫之令而自均。

修炼道德功,火候达到地天交泰、水火既济之时,舌根下的廉泉穴,随着骨节百脉的开通而打开,其水如泉,咽纳不及,名曰“甘露”,又名“长生酒”。其味香甜,胜过糖蜜。甘露周流全身,泽被每个细胞。

“天地相和,以降甘露”,对应的是“政通人和,物阜民丰”。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如果真正体现了人民的意愿,物质文明自然水到渠成。“民莫之令而自均”,反映的是人类向往不已的大同世界。大同世界的到来,是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相互作用、共同发展的结果。超越历史发展的自然过程,主观地搞平均主义是不会实现大同世界的。

始制有名,名亦既有。夫亦将知止,知止可以不殆。

法律的制订之初,具有详细、具体的内容条款。通过宣传学习,人们就具备了法治观念。那些不能遵纪守法的人,就会受到法律的惩罚。但是,法律的制订,并不是以惩罚为目的,而是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去规范、约束人们的思想行为,从而减少社会犯罪,维护社会安定。立法是手段,止法才是目的,只有让法律和道德统一起来,并最终以道德代替法律,社会才会有真正太平。止法的具体措施就是“行不言之教”。

譬道之在天下,犹川谷之于江海。

这是强调个人因素与社会因素、小气侯与大气候之间的相互关系。

本章以治身之道印证治国之道,辨证地说明了道与法的关系。天下有道,法虽立而人无犯;天下无道,则“法令滋彰,盗贼多有”(五十二章)。这如同治水,立法是堵,修德是疏。堵与疏必须相结合,只堵不疏,堤坝必垮。

【证解故事】

道是天下的真正主宰,道所主宰的天下可以像溪水河流都流归于江海一样自然统合,并像天地普降甘露一样均衡。道是无形的,和光、同尘、无色、无味,不能用感觉器官来证明它的存在。天地万物都受其支配,可是不但毫无知觉,而且皆以为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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