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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取(第1页)

大取

【原文】

天之爱人也,薄于圣人之爱人也;其利人也,厚于圣人之利人也。大人之爱小人也,薄于小人之爱大人也;其利小人也,厚于小人之利大人也。以臧为其亲也②而爱之,非爱其亲也;以臧为其亲也而利之,非利其亲也。以乐为利其子,而为其子欲之,爱其子也;以乐为利其子,而为其子求之,非利其子也。

于所体之中③,而权轻重之谓权。权,非为是也,亦非为非也权,正也。断指以存腕,利之中取大,害之中取小也。害之中取小也.非取害也,取利也。

【注释】

1薄:“溥”字之误,大,普遍。

2以臧为其亲也:误以臧为父亲。亲,父亲。

3所体之中:所做的事件中。

【译文】

上天之爱远比圣人之爱广泛,上天施惠远比圣人施利要厚重。君子爱小人,胜过小人爱君子;君子施利于小人,胜过小人施于君子。把臧当作自己的父亲去爱他,这不是爱自己的父亲:把臧当作自己的父亲而给他实际利益,这不是利自己的父亲。以为音乐对自己的儿子有利,而去替儿子设想音乐,这是爱儿子的表现;以为音乐对自己的儿子有利。而去替儿子寻求音乐,这对儿子没有好处。

在所做的事情中衡量它们的轻重叫做“权”。权,不是就正确,也不是就错误,但权本身是正确的。砍断手指以保存手腕,那是取大利,取小害。

在害中选取小的,并不是取害,这是取利。

【原文】

其所取者,人之所执也。遇盗人,而断指以免身,利也;其遇盗人,害也。断指与断腕,利于天下相若,无择也。死生利若,一无择也。杀一人以存天下,非杀一人以利天下也;杀己以存天下,是杀己以利天下。于事为之中而权轻重之谓求。求为之①,非也。害之中取小,求为义,非为义也。为暴人语天之为,是也。而为暴人歌天之为,非也。诸陈执既有所为,

而我为之陈执②,执之所为,因吾所为也。若陈执未有所为,而我为之陈执,陈执因吾所为也。暴人为我为天之。以人非为是也,而性犹在,不可正而正之。利之中取大,非不得已也;害之中取小,不得已也。所未有而取焉,是利之中取大也;于所既有③而弃焉,是害之中取小也。

【注释】

1求为之:只注重求。

2陈执:所执言论。③既有:已有。

【译文】

他所选取的,正是别人手里拿的。遇上强盗,砍断手指以免杀身之祸,这是利;遇上强盗,这是害。砍断手指和砍断手腕,这二者与对天下的利益是相对的,那就没有选择了。生和死。只要有利于天下。也都没有远择。杀一个人以保存天下,并不是杀一个人以利天下;杀死自己以保存天下,才是杀死自己以利天下。做事情衡量轻重叫做“求”。但只注重求,是不对的。在害中选取小的,追求合义,并非真正行义。给暴戾的人解说天的意志,这是对的。但只为凶暴之君歌颂天的意志,这是不对的。人们所持的各种学说既已流传天下,而我能去执行,那么,各种学说就拿因我的解说而发扬光大。如果各种学说没有流传天下,而我能为之讲解,那么,各种学说必因我的努力而流传天下。暴戾的人把自己作为天志。把人们认为错误的看作正确的,这些人的天性不可改正,但也要想法加以改正。在利益之中选取大的,不是不得已。在害处之中选取小的,是不得已。在无可选取之处选取利中大的,在已有东西中舍弃一,这是害中取小。

【原文】

圣人不得为子之事。圣人之法,死亡亲①,为天下也。厚亲,分也:以死亡之,体渴兴利②。有厚薄而毋,伦列之兴利为己。语经,语经也非白马焉。执驹焉说求之舞说非也,渔大之无大非也。三物必具,然后足以生。臧之爱已,非为爱已之人也。厚不外己,爱无厚薄。举己③,非贤也。义,利;不义,害。志功为辩。

有有于秦马,有有于马也,智来者之马也。

爱众众世与爱寡世相若。兼爱之,有相若。爱尚世与爱后世④,一若今之世人也。鬼,非人也;兄之鬼,兄也。

天下之利驩。“圣人有爱而无利,”倪日之言也⑤,乃客之言也。天下无人,子墨子之言也犹在。

【注释】

1亡:通“忘”。

2渴:尽。

3举:当作“誉”。

4尚:同“上”

5倪日:“儒者”之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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