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下电器经营组织的设置,一直是以分权管理为原则进行的。早在1933年,松下就采取了“产品分类事业部制”。现在这种组织形式在大企业已经司空见惯了,但在当时却是一种创举,甚至在事业部制发源地的美国,到40年代才出现这种组织。以后,1935年松下采取分公司制:把股份有限公司分成控股公司和子公司。随后又经过1944年的“制造所制”、1949年的“工厂制”、1950年的“产品分类事业部制”、1954年的“事业本部制”的逐步演变,发展到60年代的12个事业本部、46个事业部、57个营业所组成的产品分类和职能分类事业部制。无论哪一种,都坚持把分权管理这一原理作为组织计划的基础。
根据松下的看法,促成他在30年代进行组织结构改革的,是基于以下原因:
第一,松下希望通过组织再造,以便对企业实施有效的管理,当时的员工已达1600多名,个人企业时期的简单管理方式已经不适应了,迫切需要用一种新的组织制度取而代之;
第二,根据产品分类建立独立的事业部长分层负责制,有利于发挥小型公司的优势,以适应不同产品的市场变化,树立正确的市场观念;第三,这种分层负责体制,不仅可以增加组织的清晰度及控制力(这也是后来吸引杜邦建立分层负责制的两个优点),而且有利于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主动性,增强部长们的责任心;第四,松下深信,分层负责体制将能训练出一批社长人才,当公司成长之后,就可以从中选拔任用。
当时的日本企业仍带有浓厚的旧式作坊的色彩,业主喜欢独揽大权,专横独断。松下此举难能可贵,富有开拓意义。
(1)授予部长权力
很久以后,松下在回忆当初实行事业部制度的原因时说:“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工作的种类增加的缘故。在小规模经营时由我一个人来经营就足以应付,工作一增加,我一个人就不可能样样都能了解。”
松下举了一个电热器的例子来说明。电热器他从来未摸过,也不知道有关的原理、技术、制作工序,他决定请人分劳。“既然要请人担当,我就想倒不如将所有的责任由这个人来负。”这跟一般公司不同,在那些公司,请来的人只负部分责任。松下却没有这样做。
松下请来了负责电热器的A君,告诉他:“我想设立一个电热器部,由你全权负责,一切都由你来做,非常重大的决策才来跟我商量。”
松下的事业部,实际上很像是一个独立经营公司,事业部的一切经营活动都由部长决定,只有资金问题需要告诉松下,由松下最后定夺。事业部有独立的预算体制,经营状况一目了然。部长拥有的权力,几乎与独立经营的公司经理相差无几。松下说:“既然选择了他,就要相信他,让他全权负责,独立作业。”
分层负责体制的正确性,可以从松下生产电热锅这个例子得到证明。松下开始制造电热锅的时候,东芝的电热锅已在市场上占压倒优势,要是别的厂就会用其他产品的利润来补偿电热锅的生产而促其发展。可是松下却不同,不仅不送一程,反而把它从电热器事业部分离出来,成立一个平行的事业部,让它独立经营,在市场竞争中自我发展。如果电热锅事业部部长不能使其盈利,企业就不能生存下去,他就没有尽到责任。这就将事业部部长推到了背水作战的绝境——没有退路。电热锅事业部部长果然不负重托,绞尽脑汁,苦心经营,终于使松下的电热锅的市场占有率提高到50%。所以,“正是为了发掘人们的智慧,才进行这种强制性的分割,但在不明究竟的人看来,反倒像是不合理的。”
这件事进一步坚定了松下推行分层负责、全权委托的管理模式的决心,在松下电器日后发展的进程中,这种模式得以不断强化和完善,最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它本身固有的优点。这些优点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既使企业得以顺利扩大,又解决了一个人管理力不从心的问题;第二,每个事业部都是一个责任中心,责权分明,盈亏清楚,便于考核;第三,由于各事业部部长负责全部盈亏,故非常重视消费者的需要。松下认为这是事业部制成功的关键。
事业部制度的推行,有效地解决了松下力不从心的问题,强化了公司的竞争机制。
(2)特殊的“利益中心”
既然每个事业部都是一个责任中心,采取独立核算的财务政策便是必然的要求,这样一来,每个事业部就会成为一个特殊的“利益中心”,以便负起盈亏的全部责任。从这点看,它很像一个独立的公司。但松下的事业部又与独立公司不同,它只管生产,销售则交营业所去完成。这是它的一个特点。
事业部是制造部门的利益中心,营业所是销售部门的利益中心。这样便产生了两方面的利益关系:一是制造部门内部生产部件的事业部与生产成品的事业部之间的利益关系;二是事业部与营业所之间的利益关系。处理好这两方面的利益关系,是事业部制度能否成功的关键。
为此,松下手握两把利剑:一把是以市场价格为依据的内部调拨价格制度:另一把是随时可出鞘的“拒购权”制度。
事业部供给营业所的产品调拨价是按市场价格确定的,然后按调拨价的2%-8%回扣给营业所,以解决营业所的开支和利润。在2%-8%这一幅度内,回扣率的大小,由常务会根据营业所过去的实绩作出决定,全公司一视同仁,统一执行。同样,部件事业部向各成品事业部提供部件时,也以市场价格为依据确定调拨价,但由于不需要运费,支付又可靠,所以它的供应价格实际上低于市场价格。这就构成了这两种事业部都能成为独立公司的条件。
为了保证调拨价格的合理,松下确立了“拒购权”。所谓“拒购权”,就是当调拨价格高于市场价格时,受货单位有权拒绝接受,并有权从松下以外的公司采购部件。尽管这把利剑很少使用,但它的作用是巨大的,它不断促使部件事业部努力降低自己的生产成本,从而使松下电器整体水平得以稳步提高。
(3)内部资本制
以市场价格为依据的调拨价格和”拒购权”的确立,是形成利益中心的基础。但并不等于这就完全具备了公平竞争的条件。为了给事业部创造一个与独立公司相同的成长环境,就必须预先确定它使用的资本量。
内部资本额是根据“标准限额”推算确定的。它由固定资本和周转资本构成。固定资本量的确定很容易,因为它就是设备本身的价值量;确定周转资本额则要复杂得多。由于各事业部所处市场条件的差异以及产品自然属性的不同,周转快慢有很大的差别。在核定内部资本时就要考虑各事业部的差别对库存和应收帐款带来的影响,分别规定其标准周转期,然后根据这种标准推算出各事业部所需的周转资本量。
对于这种内部资本,总公司课以10%的年利息。各事业部、营业所在扣除上述资本利息之后,其利润分配也与独立公司一样:必须从利润中抽出与税金和股息相当的金额缴纳总公司。这大约相当总利润的60%,剩下的40%的利润,就是各事业部或营业所的积累。各事业部或营业所有权按照本身的需要去使用它,但不能作为奖金或福利分掉。一般情况下,这些积累总是用于设备投资,因为设备投资原则上是由事业部自己解决的。松下之所以不发生设备投资过剩,是因为这一制度起了“自动控制”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