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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议不宜复肉刑1(第1页)

20、议不宜复肉刑(1)

繇欲轻减大辟之条,以增益刖刑之数,此即起偃为竖,化尸为人矣(2)。然臣之愚,犹有未合微异之意(3)。夫五刑之属,著在科律(4)。科律自有减死一等之法,不死即为减,施行已久,不待远假斧凿于彼肉刑,然后有罪次也(5)。前世仁者,不忍肉刑之惨酷,是以废而不用。不用已来,历年数百,今复行之,恐所减之文,未彰于万民之目,而肉刑之问,已宣于寇雠之耳,非所以来远人也(6)。今可案繇所欲轻之死罪,使减死之髡刖。嫌其轻者,可倍其居作之岁数(7)。内有以生易死不訾之恩,外无以刖易釱骇耳之声(8)。(《魏志·锺繇传》)

【注释】

(1)肉刑:残害肉体的刑罚,主要指墨(刺面并着墨)、劓(割鼻)、剕(斩足)、宫(割势)等。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废除肉刑(改用笞刑代替肉刑)之后,由于废除了国家刑罚体系的中间部分,只留下最上的死刑和底部的笞刑,死刑和笞刑轻重相差过于悬殊,由此造成对犯罪事实的量刑困难,对于中等程度的犯罪,归于死刑则太重,归于笞刑又太轻。因此汉代乃至其后的魏晋都有人提议恢复肉刑,魏国钟繇即要求恢复肉刑,但王朗表示反对,此文即是对钟鹞主张的辩驳。

(2)大辟:古五刑之一,死刑。刖罪:处以断足的刑罚。此句意谓:钟繇想减少轻罚处以死罪的律条,而增加处以断足刑罚的律条。这就是让倒下的人(即死亡)站立,让死去的人重新生还啊。

(3)此句意谓:然而依臣的愚见,仍然有和这略有不同的认识。

(4)五刑:五种轻重不等的刑法。秦以前为:墨、劓、剕(刖)、宫、大辟(杀);秦汉时为黥、劓、斩左右趾、枭首、菹其骨肉。属:种类。着:记录。科律:法令。

(5)斧凿:斧子与凿子,泛指工具或刑具。此句意谓:法令本来就有减免死刑一等的条文,不处以死刑即是减刑,这方法已经实行很久了,不需要借助于斧凿对罪犯采取肉刑,然后才有罪罚的次序。

(6)此句意谓:废除肉刑已经几百年了,现在恢复施行肉刑,恐怕减少死刑的法令条文,还没有在民众的面前显示,而采用肉刑的消息已经传到敌仇的耳朵里了,这不能使远方的人归附。

(7)居作:刑法名,罚令囚犯服劳役。此句意谓:现在可以根据锺繇想要减轻的换使为髡刑、刖刑的死刑条目,不处以肉刑,如果嫌刑罚太轻,可以成倍增加犯人坐牢服役的年数。

(8)不訾(zī姿):不可比量。釱(dì地):古代脚镣类刑具,用以钳足趾。此句意谓:对内有以生换死的不可估量的恩德,对外又没有用刖刑换来钳脚趾的骇人听闻的名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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