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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理论(第1页)

财产理论

通读洛克的《政府论》,我认为,有限政府是洛克政治权力理论的逻辑结论和现实归宿,而财产及财产权则是洛克政治哲学思想的核心。

首先,洛克认为,劳动和勤奋赋予财产权。他指出,上帝赐予的土地和所有天然生长的果实及其养育的兽类都为人类所共有,但是人的劳动使一些东西脱离“自然所安排的公有状态”,产生排他的个人财产权。“既然劳动是劳动者的无可争议的所有物,那么对于加上了劳动的那个东西,除了他以外就没有人能享有权利”。因此,劳动创造了财产的绝大部分价值。在对财产权的获得方法论述的同时,洛克也对财产权的占有限度作了论述:一个人可以通过自己的劳动确定财产权,但是他的财产量以生活需要和不得毁坏为限度,因此他的占有是有限的,财产所有权也是大致平等的。他还提出了无限占有财产的中介物——货币,“货币的发明给予人们继续积累和扩大他们的财产的机会”。作为资产阶级思想家,洛克不但初步提出了劳动价值论的思想,且论证了私有制的合理性,也就暗示了公有制的不合理且无根据。土地象其他财产一样通过劳动而拥有所有权,所以也潜在地排除了“土地国有”的合理性,实质上是否认国家拥有该所有权。

其次,财产权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自然权利,是生命、自由等权利的根基。生命的权利,即安全,不过是保障个人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而自由权不过是每个人都有任意处置自己的财产的权利。洛克认为人的自由源于人的生命权,生命不是自己赋予的,任何人也无权剥夺这种天赋的权利。生命是自由的载体,保护自由首先要保护生命,而生命是靠财产来维持的。因此,无财产也就无生命、无自由。人拥有了不可剥夺的财产权就拥有了最基本的自由,其他的一切自由都是由“财产权”这个“自由”衍生的。尽管财产权不是生命存活的充分条件,却是必要条件,要存活就必须拥有财产和财产权。没有财产权,生命和自由便失去了依托。对文明人来说,财产权甚至比生命权更重要!没有财产权,生命不过是一句空话。洛克的天赋人权将生命、自由划入了广义的财产之列,三种个人权利构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谁侵犯了私有财产,就等于侵犯了人们的生命和自由。

最后,洛克的财产理论解释了自然状态向市民社会过渡的必然性,论证了政府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的财产,并从根本上对政府的权力提出了限制。人们为了避免在自然状态中对财产无所保障的不便,甘愿各自放弃单独行使的惩罚权利,交由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来行使。因此,“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并受制于政府的一个主要的重大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即国家必须以保护个人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为天职,这就将财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上升到了政府目的的高度。但是,国家权力既可能是个人权利的保护神,又可能是最危险的侵害者。对其他组织的侵害,个人可以自卫或寻求国家权力的保护。而在国家权力的侵害面前,个人显得无能为力。国家权力的扩张总是依靠侵蚀个人权利实现的,个人被保护越多,受限制和侵害越大;保护越少,受限制和侵害也就越少。洛克为确保政府的权力运作始终为保护个人权利、维护公民福利这一方向行进而不越轨害民,提出了对政府权力进行限制的策略:个人结成社会,社会产生国家,维持三者之间和谐关系的起点是一个人拥有基本的权利,有权管理自己的事情。对个人的自然不可剥夺的权利,尤其是对财产权的确认,从根本上通过法律认定对源于个人权利的国家权力提出了限制,限制了政府权力对个人权利的侵害,遏制了公共领域向私人领域的扩张。综上所述,正是对财产权的确认为个人和社会拓开了一片不为政府权力渗透、干预的独立、自由空间,从而从根本上构成了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并为其他一切个人权利提供了存在的基础和实现的保障。洛克式的架构,实质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市民社会对国家享有最高裁判权,因为国家的权力源是人民。国家的存在是为了维护个人的天赋权利,在于维系或具体完善市民社会。个人、社会和政府有着各自不同的权利(力)和活动领域及空间,三者互不侵犯、互不取代。只要政府不越权,它就是一个有限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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