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股份制有限公司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董事会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时应报送下列文件:1。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2。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3。公司章程;4。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5。验资证明;6。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姓名及住所;7。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所。
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成立后,应当进行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经登记成立后,采取募集设立方式的,应当将募集股份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