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请的名称被核准后的保留时限
企业申请名称登记经核准后,保留期为6个月。经批准有筹建期的,企业名称保留到筹建期终止。
企业在开业登记前,不得以获准登记的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名称保留期届满不办理企业开业登记的,其名称自动失效,企业应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10天内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也就是说,企业申请的名称一经获准登记,在保留期内,不行企业是否办理开业登记,在该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其他企业不能申请使用与其相同或相近的名称;而过了保留朗,企业仍未办理开业登记的,则不再保留其名称的专用权,即其他企业可以申请与其名称相同或相近的企业名称。该企业若要保留原名称,须重新申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