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如:“××市金达食品有限公司”申请在××县设立水产品分公司,这一分支机构的名称就可以申请为“××市金达食品有限公司××县水产品分公司”。但其行业与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如上例该公司在××县申请设立食品分公司,则可申请“××市××食品有限公司××县分公司”。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并可以使用其所从属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如上例中该公司在××县设立的水产品分公司,若是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则可以申请“××县金达水产品有限公司”
或“××县金达水产品有限公司”。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立分支机构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名称。如上例中“××县××水产品有限公司”
再设立一个水产养殖场,就不能申请“××市金达食品有限公司××水产养殖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