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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起诉讼(第1页)

三,提起诉讼。

1。票据丧失的概念

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并非出于本人的意愿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票据丧失依票据是否还现实的存在可分为两种情况,即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票据的绝对丧失,是指票据本身已不存在,如票据因焚烧、撕碎以及严重涂写而不能辨认,故又称票据灭失;票据的相对丧失,是指由于持票人将票据丢失或被他人盗窃,即票据又可能转入他人之手,故又称票据的遗失。

2。票据丧失的补救办法

(1)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事实通知票据的付款人,并指示付款人停止支付票据款项的一种票据丧失的补救办法。关于挂失止付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必须是失票人有权通知停止付款,这里所讲的失票人是票据权利人,票据权利人如是通过背书而取得票据,应依背书的连续性证明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资格,非票据权利人不得申请挂失止付。

②申请挂失止付应当及时。失票人发现票据丧失后,应当“及时”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此处“及时”应作多长时间理解,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由于票据丧失可以导致票据权利人真正丧失票据权利,因此失票人应当立即以最快的方法告知票据付款人。如果失票人没有及时申请挂失止付,票据付款人在此之前已支付票据款项,假设付款人付款时无恶意或重大过失,其后果应由失票人自己承担。

③申请挂失止付的通知方式。挂失止付的通知方式是否为要式行为,是否应为书面形式,口头通知是否可以,这一点票据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有待于实施细则中进一步明确具体化。通常来讲,挂失止付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因为挂失止付是一种严肃的法律行为,用口头挂失止付不易举证。不过在情况较为紧急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先用电话等口头形式,再立即补办书面手续。

④挂失止付通知时应告知失票的基本情况。

失票人申请挂失止付通知付款人时,应当尽可能向票据付款人证明自己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应当将票据丧失的经过、丧失票的类别、帐号、号码、金额、票据付款到期日等其他有关记载事项告知票据付款人,并将失票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年龄、住址等有关情况告知票据付款人。如果失票人为法人或企事业机关团体的,还应按有关规定由单位出具证明,加盖单位印章。

⑤丧失的票据必须为有效票据。

丧失的票据必须是有效的票据。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符合票据法的规定,必须有明确的付款人,依据票据法规定,没有记载付款人名称的汇票和支票均为无效,所以,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不得申请挂失止付。此外,被国家司法机关扣押、没收或判决归他人的票据,原票据权利人不得申请挂失止付。

⑥挂失止付对付款人的效力。

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查明该挂失票据的基本情况,如票据是否到期,出票人是否有足够的资金在自己帐户,该票据是否已被人冒领。如没有被他人冒领,应当立即通知停止支付该票据款项。如果付款人与取款人恶意串通,或者由于付款人的过失,在申请挂失止付后付款人支付该票据款项,付款人应对此承担责任,并继续承担对失票人的付款责任。

⑦申请挂失止付后三日内,应当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挂失止付是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之前的一种应急补救措施。失票人申请挂失止付后,该票据的票款虽没有被取走,但失票人并不能立刻取得这笔票据金额,此时的票据权利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有可能出现支付了对价的善意的正当持票人。因此,为尽早结束这种票据权利人不确定状态,票据法规定,申请挂失止付后三日内,失票人应当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失票人在申请挂失止付后三日内没有申请公示催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挂失止付是否仍然有效,对此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从理论上来说,申请挂失止付三日后,失票人既不申请公示催告,又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认定其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并且这一义务与挂失止付的效力是密切相关的,如果此时出现新的票据纠纷,对失票人是十分不利的。因为丧失的票据可能在社会上继续流通,这既不利于对失票人权利的保护,也不利于社会交易的安全,故应尽早公之于众。对于申请挂失止付后,长时间内不申请公示催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在票据法的配套法中将作出明确处理规定。

在日常生活中,一些失票人常常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申明某某汇票、支票作废,严格他讲,这种“声明”不具有法律意义,故不发生法律效果,但是这也可以引起付款人和其他受让人的警惕,防止遗失票据在社会上更为广泛流通,从这种意义上说,这也不失为一种民间的习惯补救方法。

(2)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据失票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法,告知并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如不申报权利,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程序。除票据丧失可采用公示催告程序补救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也适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公示催告的规定,目前我国还没有法律明确规定除票据丧失适用公示催告外,哪些事项适用公示催告,因此,此处论述公示催告,仅限于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公示催告。

票据法规定公示催告为票据丧失的一种补救办法,失票人丧失票据后,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也可以在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处讲的“依法”就是指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的规定申请公示催告。

(3)提起诉讼。

失票人应在申请挂失止付后三日内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失票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规定失票人有权向人民法院就丧失票据提起诉讼,是对公示催告制度的完善和补充。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公示催告制度以来,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交通通讯相对落后,而票据流通范围很广,企业和银行难以注意到收受的票据是否已被公示催告,承担着较大的风险,公示催告的停止支付的通知书,难以送达到一个确定的付款银行,为保障票据权利人的利益,减少风险,票据法增加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为票据丧失的补救办法。

由于票据法只简单地规定了失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对起诉主体、管辖法院、诉讼期间、送达等规定均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在将来出台的配套法规中,应对这一诉讼制度的具体规定作进一步完善和补充。

□票据的时效

票据的时效是相对很短的。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这里对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作了具体规定:

(1)对出票人和承兑人行使权利的期间。依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两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两年,票据权利在此期间内不行使便消灭。例A签发一张六个月到期的汇票给B,由C付款,C承兑后,B和B的后手在票据到期后又过了两年还没有行使票据权利,这时该票据权利就不存在了,至于持票人依据本法中关于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规定,适用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诉讼时效,那是另一问题。由于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很短,所以这里规定消灭时效相对显得不短。

(2)对支票出票人行使权利的期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内,不行使支票权利便消灭。由于支票的付款人并不因为支票的签发而成为主债务人,支票不存在承兑,所以支票得不到付款时,支票的发票人为主债务人。

(3)对前手追索权的行使期间。依据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应予行使,在此期间不行使则票据权利消灭。由于追索权是持票人第二次行使请求权,而其前手均为票据债务的偿还义务人或第二序位债务人,故其消灭时效短于主债务人或者相同。

(4)对前手再追索权的行使期间。依据该条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这里的持票人实际上是背书人,在背书人被他人追索或自己主动履行票据债务后,肯书人就取得再追索权,由于再追索权的行使可能涉及众多背书人,因此这里规定的再追索权行使期间,短于追索权行使期间。

(5)对出票日、到期日的确定。该条规定,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由于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直接关系到对前手追索权的行使和消灭时效的起算。因此票据当事人对此都较为重视。

依据票据法规定,汇票、本票、支票的出票均必须记载出票日期,没有记载出票日期的,其票据一律无效。

票据的到期日实际为票据的付款日。票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四种汇票的四种到期日:①见票即付;②定日付款;③出票后定期付款;④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上没有记载到期日,视为见票即付,见票即付是以提示付款日为到期日。

依据票据法规定,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讨款责任,因此本票实际上也是见票即付,并且本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

支票为见票即付的证券,并且付款的提示期限自出票日起十日内必须提示付款。

此外,票据当事人在确定票据到期日时,应符合民法通则中有关期限计算的规定及票据法第一百零八条关于对日计算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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