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文小说网

燃文小说网>如果项羽不是李逵 > 第五章 分封诸侯 历史进程的必选(第3页)

第五章 分封诸侯 历史进程的必选(第3页)

第二:各个诸侯国有自己独立纪年和军队。

关于各个诸侯国中有自己独立纪年纪年,在汉初诸侯国中是个普遍的事实,清朝考据家赵翼曾在《汉时诸王国各自纪年》写到:“史记诸侯王世家,纪年不用帝年,而仍以诸侯王之年纪事。汉书亦同。盖当时虽已大一统,而列国纪载,犹用古法也。”,也就是说汉朝诸侯王各用自己纪年很可能来自于项羽的郡国并行制度。而可以考察到的,至少当时西楚用楚历纪年,而刘邦用秦历。

关于诸侯王都有自己的军队在项羽时代因为各自有自己的势力,所以有自己独立军队亦属正常。而汉朝诸侯王保留自己独立军队亦一直延续到汉景帝。比如汉十二年三月,(刘邦)诏曰:“其有不义背天子擅起兵者,与天下共伐诛之。”

“纪年,并不仅仅是帝王在位年代的记录,且还是具有相对独立政治地位的标志。”,同样独立的军队也是保障诸侯王独立政治地位和权利的有利工具。

第三:盟主拥有支配诸侯王,并征随诸侯王出战的权利。

如项羽时代,项羽征英布出兵进攻齐国,英布借口有病,而只派手下带几千人应付,随何指出英布提空名以乡楚,而欲厚自讬“大王宜悉淮南之众,身自将之,为楚军前锋,今乃发四千人以助楚。夫北面而臣事人者,固若是乎?”

汉初,陈豨反代地,刘邦亲自出击,征兵梁王彭越。彭越称病,使将将兵诣邯郸。高帝怒,使人让梁王。

由此可以看出项羽之郡国并行制和汉初之郡国并行制盟主相同,都有支配诸侯王,并征随诸侯王出战的权利。并且诸侯王有听从盟主派遣的义务。

第四:诸侯各国自设相国和由盟主为诸侯王国设相并存

汉朝新建之初,各个诸侯国既存在诸侯国自己设相国,也存在刘邦为之设立相国。学者李开元认为“在项羽之王国分封中,我们找不到楚为所封之王国置相的事例”,这里是不正确的。史记樊郦滕灌列传记载“(灌婴)击项羽将龙且、魏相项它军定陶南,疾战,破之。”,这里魏相项它既是项羽为魏豹设立相国的记录。而汉之相国萧何却是由刘邦任命的。这种现象是当时的条件所限,魏豹本身依附于楚,“魏豹亡走楚。楚怀王予魏豹数千人,复徇魏地。”,而项他曾参与救魏,和魏有莫大的关系,后来项它还曾经为魏豹步兵大将。项羽为其设立相国正是借这个机会加强对诸侯国的控制。而当时各个诸侯王有很大的独立性,并不是每个都可以设立相国加以控制的。

同样这样的情况也存在于刘邦之中,当刘邦在开始封同姓王加强中央对地方控制的时候逐渐在各个诸侯国设立相国,纠其来源,依然是项羽之郡国并行制度的延续。

第五:诸侯王自治其国,官制因其国制定,相国以下官吏皆自置。

从当前的史料来看,项羽之郡国并行制度仅仅对各个诸侯王国有设立相国的事实,而以下各个官吏皆自立。

汉朝建立后,各个诸侯国“高祖时诸侯皆赋,得自除内史以下,汉独为置丞相,黄金印。诸侯自除御史、廷尉正、博士,拟於天子。”“(诸侯王)有太傅辅王,内史治国民,中尉掌武职,丞相统众官,群卿大夫都官如汉朝。”,可以说诸侯国中的官吏由诸侯王任命,在诸侯国中诸侯王拥有一切行政司法权利,“汉之初兴,分王子弟,委之以士民之命,假之以杀生之权。”。

项羽之郡国并行制度和汉初相同,诸侯王自治其国,拥有半独立性质。

但是,汉初的郡国并行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做了不少修改和调整,“汉初对于项羽以来的王国分封制度的改进,除了上述有所例举之方面而外,最明显的一点,可能是将各个诸侯王国内之法制官制,统一改用汉法汉制,在统一的法制体制之内,确定了汉朝和各个诸侯王国的宗属联合关系。据《汉书·淮南王传》所载丞相张苍等的奏文,淮南王刘长的罪状之一,即是”擅为法令.不用汉法“。可知诸侯王国内当用汉法。奏文中所及的淮南王国之属官,如丞相、中尉等,也皆为汉制。贾谊《新书》等齐篇也言及汉和各诸侯王国的统一法制问题:“一用汉法,事诸侯王乃事皇帝也。”明言诸侯王国统一使用汉朝法律。“。这些修改都是在刘邦大封同姓王,加强控制地方采用的,一步步走向大一统的前奏。

项羽对外进行郡国并行制度,但是在自己亲领的地盘西楚却采用秦郡县制,九郡各有郡长,如灌婴破”破薛郡长。“又云”破吴郡长吴下。“,项它”以砀郡长初从“。

郡下设立有县,一县之长称公,如萧公角;楚将军薛公;柘公王武;留公;楚将公杲薛公、郯公;终公,丁公。旧楚制度中公者即为县令。但是一县之长亦可称令,如”外黄令舍人兒年十三“。西楚体制一县之长既可称公,也可称令,说明项羽一方面沿用旧楚官职,一面用秦制来修改楚制。郡长,县令都可以看做新楚制。

项羽另外沿用旧楚制还有令尹和柱国,令尹为旧楚官,相当于宰相,西楚沿用其制,如令尹灵常,右令尹项伯,左令尹吕青,这里西楚无相国,行政官员依然沿用旧楚制。柱国亦是旧楚官,相当于总理大臣,如早期项梁封陈婴为柱国,后期项羽有柱国项它。另外旧楚制中军事总长大司马依然沿用,如早期项梁之大司马龙且,项羽建立西楚后任命周殷,曹咎为大司马。旧楚制中大司马下面设立有左右司马,项羽亦设立其职务,”降左右司马各一人“。

旧楚制度中的连尹,大莫敖,莫敖,郎中都在西楚出现过,故为项羽继承旧楚制度之明证。

但是项羽不仅仅是被动的全面继承旧楚制度,也采用不少新的官职作为西楚国之官职,这些官职大多是军职。如上将军,项王谓周苛曰:“为我将,我以公为上将军。”;“使长史欣为上将军,将秦军为前行。”。另有大将军范增,“玉斗一双,再拜奉大将军足下。”。有亚将周兰,“身生得亚将周兰”;有楼烦将,“生得右司马、连尹各一人,楼烦将十人,”(同前);如还有郎将,骑司马,都尉等这些标准的新军官制。另外根据史记《曹相国世家》记载,项羽还设立秦制独有的御史大夫。

通过以上我们可以得出,项羽西楚建国后,重要的行政官职大都沿用旧楚制度,如令尹,柱国,大莫敖,连尹,郎中等,但是也采用了一些新制度,如秦制的御史大夫,郡长,县令。

而在军事官职上,除了最重要的大司马,左右司马依然采用旧楚制度外,其余皆大量采用了新的官职,如大将军,上将军,将军,亚将,楼烦将,郎将,骑司马,都尉等等。

这些事例显示项羽一面为适应新体制而做出种种的努力,一面也受制于传统,不能放开手脚。具体体现行政大员不但官职未做大的调整,担任这些职务的多以老臣,地方势力为主。项羽把新体制的改革主要放在军事上,一方面是因为项羽从军事出身,更容易从此下手;另一方面频频不断的战争也促使项羽要适应当时的潮流。所以西楚军事官职除了最高军事总长大司马保留外,其他基本为新建立官职。

总而言之,项羽之西楚建制,不能简单归于全面沿用旧楚制度,视为旧楚王政之复活。项羽西楚之建制更应该归为结合秦制的一种新形楚制。

6、分封是历史走向的进步

由于,前人研究者,均把项羽之分封和西周联系起来,而又忽视刘邦建立汉朝后照搬项羽体制的事实,前代研究者一致把项羽分封视为开历史倒河车,是复辟行为,受到时代的唾弃,并认为是项羽失败的主要原因。

如今我们重新看待项羽的分封,该如何评价项羽开创的郡国并行制度呢?如果我们抛开成王败寇的观念。从体制上去看待郡国并行制度在当时历史环境下的作用与影响,会发现这是唯一可行并且有效的方法,“秦汉之际近百年间出现的分封思潮及其实践,有复杂深刻的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各界思维定势等诸多历史背景,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不以入的意志为转移,任何人都无法与这股社会动力对抗,只能屈从它顺应它”。郡国并行制度不仅肯定了郡县制度的先进性,并对之进行推广,而且它采用温和的适宜的合乎当前实际情况的手段去完成它,最终他完成从分封到郡县这一过渡历史阶段。另外它打破了血统亲亲世袭旧制度的复活,并重新完成以军功论赏,以贤能封地的原则。这对于西周以来的血统世袭制度无疑是一大进步。

项羽并未完成他的郡国并行制度,就被其分封的诸侯王所取代。但是,郡国并行制度却被全盘接受,并整整影响西汉一代,虽然刘邦后来大封同姓王,改变项羽以军功论赏,以贤能封地的原则,但是郡国并行制度的原则不但全部继承下来,还进行更有效的改进。或则对于西汉郡国并行制度的效果可以使我们了解到项羽分封的巨大历史作用。“然而遗憾的是,这制度的缔造者却没有成为印证者,反倒是成就了他政敌的千秋霸业。倘若以推动历史进程及政治务实性为进步的标准,以今日眼光来看,项羽采取分封的理论基础和目的,实为进步之举措,因为它既符合历史现实又推动了历史发展。然而,一直以来,项羽却从没获得过公正的历史评价及待遇,不能不说是种悲哀。”(帝国启示录语)

从汉初的历史当中我们看到不论是从政治上还是经济上郡国并行制度都是有利于社会发展的,在经济上“王国又拥有很大权力、可以任命百官,有各自纪年等,这又有利调动诸王巩固政权建设地方的积极性。。。。。。事实上并行制确实有单一郡县制不可具有的积极一面,各王国固地制宜、经济恢复社会生产发展较快。。。。。。与此同时,中央通过各诸侯国上缴的钱粮,综合回力有了惊人的发展,‘民遂乐业,至武帝之韧七十年间,国家亡事。非遇水旱,则民人给家足;都鄙廪庾尽满,而府库余财,京师之钱累百矩万贯朽而不可校;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腐败不可食;众庶街巷有马,仟佰之间成群,乘牝者摈而不得会聚;守闾阎者食粱肉;为吏者长子孙。’这与汉初刘邦时‘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天子不能具纯驷,而将相或乘牛车’的经济状况相比.真有天地之别。”。

总而言之,在秦末汉初风云变幻的错综复杂的政局中,项羽之郡国并行制度作为一个开创性的体制,不但兼顾到当前复杂的形式,又放眼于历史进程,使其经受住历史的考验,并被认为是唯一可行之路。或则这种体制追求的不是体制本身,但是它却为中国社会在巨大的转型期间起到了一个很好的润滑作用,使其顺利的由西周贵族共天下之“百家争鸣”过渡到了大一统中央集权之“独尊儒术”中。对于其在历史中的作用应该给予应有的一席之地。

已完结热门小说推荐

最新标签